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试点以来,我国这类基金已逾100家,总市值约3000亿元人民币,它们基本是成功的,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市场风险,只是在公平与效率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它们成功方面的制度保证就在“三权分立”上。反之,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活跃着的总值近8000亿元人民币的各类私募基金或投资公司,虽然它们并不非法,但却无“三权分立”的运行机制,它的因其制度上的缺陷常得不到理想的业绩,而且导致官司不断,金融风险叠起。
为什么离开了“三权分立”制就会出现这种结果呢?
对此,我们可从当年上海的“民间证券投资基金”的教训中悟出一些道理来。那种基金其实就是一些会炒股的小伙子,他们将从亲朋好友那儿募来的资金往自己口袋里一装,在毫无法律管束的情况下随意炒股。资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倒是彻底分离了,但保管权与经营权却混为一体,供他们随心所欲地运作,有时甚至连买了多少股票也弄不清。股市上涨时,人人欢笑;股市下跌时,一片哀号。于是,民事纠纷不断,经济风险接踵而来。试想,这种小“基金”尚且还会出现如此糟糕的局面,倘若将它们扩大到数亿、数十亿元规模,那么它们危害范围、风险程度不就可想而知了吗?如果现今这些大型基金都如此泡制,大量的股东本来就对基金投资状况一无所知,再加上失去制衡机制,那么,金融市场当然是一片混乱,更谈不上基金的投资效率了。只有严格地按“三权分立”制运作的基金,才能使其在运作时三方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从而使基金能够稳定有效地运行,产生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我国现在较规范的基金“三权分立”架构主要是由两种方式形成的,一是基金发起人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所以在成立某一基金公司的同时又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并由它来管理该基金(例如,安信证券基金的主发起人就是其管理人华安公司);二是原来的投资机构改制成规范的基金时,选定一家与之志同道合的管理公司来经营该公司(例如,江苏苏鑫创业基金等)。但是,它们的保管人都是国家认定的商业银行。
安信基金是规模20亿股的规范的“三权分立”制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它所有权的代表者安信基金公司没有请华安管理公司代为“炒股”,而且其资产也像当年上海那位小伙子那样揽于自己一人之手,那么,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安信基金投资人(基金券持有人)以及国家管理层就将对它完全失去控制,基金将成了一匹脱僵野马,任意奔驰。于是经济黑洞、违规运作、金融风险、经济纠纷、甚至经济犯罪自然都会纷至沓来。这表明,无论是规范的公募投资基金,还是其他各种私募基金,其运作机制都必须符合“三权分立”这一最佳模式。基金运作的“三权分立”制改造与基金公司的“合伙+期权”制改造一样重要。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知道: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都必须按合伙制设立,而且这种基金经理人与其他有限责任股东合伙的公司还必须辅以经理股份期权激励制,这样才能使合伙制得以实施、完善并发挥更大效用。同时,就其较高一层次而言,基金的运作机制必须是“三权分立”式的,否则,其低层基金公司合理有效的“合伙+期权”的企业制度效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就是说,“合伙、期权”+“三权分立”制是现代投资基金最合理有效的公司制度和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