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模式
行为人使用本人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卖基金
案例一: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李涛利用担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基金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建信优选成长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3支,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余元,获利金额共计1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伙同他人,以本人提供未公开信息,他人实施买卖行为的方式实施交易行为
案例二: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童汀先后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基金公司)红利基金二组、成长基金一组基金经理,负责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上述基金组合投资股票的持仓和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童汀明知其父亲被告人童学毅在从事股票投资,仍通过用不记名电话卡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传递其在任职期间掌握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伙同童学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童学毅则操作自己控制的“赵某”等五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童汀管理的红利基金二组、成长基金一组进行相同的股票交易,累计趋同成交金额71518.91万元,非法获利12568858.55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汀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被告人童学毅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期三年,并处罚金610万元。
与他人共谋,以互相推荐交易信息的方式实施交易行为
案例三:2007年,被告人张超于成立紫石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张超个人进行股票交易活动。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超与时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的杨某(另案处理)相识。杨某负责管理“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等5个年金账户,具体负责从中金公司股票池中为年金账户组选择股票进行交易。后张超和杨某共谋,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二人相互推荐股票,由杨某利用其管理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的职务便利,将中金公司纳入股票池拟交易的股票推荐给张超,或将张超推荐给其的股票纳入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池,并在交易前将相关信息明示或暗示给张超。张超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张某1”等9个证券账户,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先于年金账户组5个交易日内大量买入年金账户组拟投资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并从中获利。其间杨某与张超相互推荐的股票有“深天马A”等共计78只,共获利人民币1978.52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超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九百万元。
二、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关于“未公开信息”的认定,证监会通常出具《关于XX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在王某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涛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和马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等案件中,证监会均出具了《认定函》。以王某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未公开信息”是指王某强担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因管理该基金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领先增长基金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格、盈利预期以及投资(买卖)时点等。
三、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刑事风险防治对策
为防范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刑事风险,建议基金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以既有案例为基础,对照检查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特别是核心关键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防止相关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同时,加强对业务侧核心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从严检查关联人员股票基金账户的备案情况,防止“老鼠仓”案件再度重演。
(二)基金从业人员树立法律风险意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规制和道德规范不可谓不多。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应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风险意识,从诸多因“老鼠仓”行为获刑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证券投资活动申报义务,树立合规经营意识。
如何治理频频发生的老鼠仓?
监管层祭起了重罚的利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0日表示:为教育警示行业,完善惩戒机制,证监会对15家基金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要求辖区为涉案公司自查自纠,暴露出部分基金公司在防范公司人员买卖股票存在内控缺失,为违法行为的蔓延提供了滋生土壤,对存在内控缺失的资金公司,证监会已对华夏、海富通等五家基金公司进行责令整改,并要求三到六个月不等时间内暂停基金产品注册,对中邮等6家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责令改正的整改措施。
显然,针对老鼠仓,挠痒痒式的惩罚很难有足够的威慑力,唯有重典以治,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围,包括连坐,即出现了老鼠仓,不仅基金经理要处罚,基金公司的相关高管和相关责任人也要一并处罚,让基金公司切实感到老鼠仓处罚所带来的切身之痛,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威慑力。要不然,基金经理做老鼠仓,如果被监管层发现了,只好自认倒霉,但即便坐几年牢,出现后基金经理凭以往的关系和自己的投资能力,在当下资产管理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再谋个非阳光化的资金管理饭碗,仍不是难事。以往的一些做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受到处罚后虽然进不了公募行业,但帮朋友或者企业家打理几个亿的资产,做个非阳光化的私募,日子照样过得有滋有味,收入还比在公募高得多。
要严格堵住老鼠仓的体制漏洞,让基金经理合法合规地进行股票投资,已经是刻不容缓,这方面如何进行备案制方面的细节完善,需要监管层从顶层设计上做好设计。其次,公募基金公司要创造性地推行股权激励制度改革,比如通过事业部制、投资工作室等改革,让优秀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得到应得的绩效,真正实现能力和所得成正比,同时淘汰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当制度设计保证能够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越来越多,并且能够留在公募平台上之后,行业的优胜劣汰机制才能真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