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对于股票而言,其实并不能单纯地说是属于利好还是利空,应该说是中性的,确切地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修订版及《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近期发布,并将于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预计,新规落地后场内股票质押融资的利率将止住下跌势头并有上升空间。
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落地
目前,券商开展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竞争激烈,沪深两市加权平均利率自2015年4月达到最高点9.55%之后便整体走上下行通道。沪深交易所最新月报显示,沪市去年11月加权平均利率为6.13%,深市为6.17%,当月最低值为5%。
5%是什么概念?招商证券在2017年11月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利率就超过5%。公告显示,招商证券第13期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票面年利率为5.1%,债券期限为270天,发行规模为22.8亿元。
“去年11月以5%利率成交的股票质押项目,应该不是证券公司的钱,券商的钱不可能这么便宜。”海通证券资深人士认为,临近年底,资金面趋紧,券商融资成本提升,不太可能贴钱做生意。
近期,银行资金借道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投向非标资产的通道已被封堵。此外,券商资管及私募基金投资委托贷款资产及信贷资产业务也被叫停。
上述海通证券资深人士认为,银行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受限叠加新规落地,使得场内股票质押融资的利率有望止跌企稳。
如何看到股票质押?
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但是对于股票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要说是利空还是利好,则得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了。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票质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资金的流入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但通常情况下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要用现金赎回股票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造成后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资金的流出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此时,质押式回购就是利空消息。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在回购期内,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会会造成公司股价一定幅度的变化,也会成为决定当时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的因素之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