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品种繁多,其分类标准也是五花八门的,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教科书的说法都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如下几种分类。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以“是否以盈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广义上讲,是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3)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
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力的商业保险结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4)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投保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我们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此外,按保障的主体分,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保险又可分为自息保险和强制保险。当前世界各国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息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保障作用,作为-种投资品种是近几年才流行的事情,其背景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都需要既能提供保障又能提供-定收益的投资工具。这就需要投资者在选择品种时仔细辨别,根据个人、家庭的情况构建适合的投资组合,具体操作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量力而行原则
购买保险的投入必须与家庭的经济状况相适应。要根据家庭现在的收入水平,预估未来的收入能力,并计算收支结余。这样,才能确保您的保险不会出现无力支付而遭受损失,也不会出现保险投资比率不足的情况。
第二,按需选择原则
根据家庭所面临的风险种类选择相应险种。现在针对家庭与个人的商业险种非常之多,并不适应每个客户。例如,家庭中男主人是主要收入者,且从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则此家庭的首要保险可能就是男主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
第三,优先有序原则
重视高额损失,自留低额损失。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考虑是风险损害程度,其次是发生频率。损害大、频率高的损害优先考虑保险。对一些较小的损失,家庭能承受得了的,一般不用投保。实际上保险一般都有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需放弃低于免赔额的保险。
第四,合理组合
把保险项目进行合理组合,并注意利用附加险。许多保种除了主险外,都带了各种附加险。当您购买了主险后,如果有需要,可顺便购买其附加险。这样的好处是:其一,避免重复购买多项保险;其二,附加险的保费相对单独保险的保费一般较低,可节省保费。所以综合考虑各保险项目的合理组合,既可得到全面保障,又可有效利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