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
国内上市监管
我国的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拟登陆我国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需遵循《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小板与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上市的法定条件是一致的。但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中小板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其规定的发行上市标准与现有主板市场相同(其股本总额可以少于5000万元,但同时必须满足我国《证券法》所要求的3000万元),必须满足信息披露、发行上市辅导、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股本规模、公众持股比例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在我国被称为“二板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我国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运作要求严格,更加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因此,创业板的推出不仅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2009年3月3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完善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一,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总的来说,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3个板块上市标准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
均要求上市企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
根据规定,在主板及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或业务增长超过30%。
3.公司治理
均要求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且相关机构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任职资格的相应要求,且上述人员在发行时了解其应具有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4.盈利要求
主板及中小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如下: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表中无虚假记载。
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具体如下: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满足上述两者中任一标准即视为已符合。
5.股本要求
我国主板及中小板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即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上市后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考虑到创业板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及规模,创业板并未要求企业上市前股本总额达到某个标准,而是规定,首次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即可。
6.主营业务要求
主板和中小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则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7.创业板特殊要求——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