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干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特别是对于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要职的高净值客户,更是耳熟能详。但对于“干股”的相关法律问题,相信大家了解甚少,许多客户也曾向我们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对相关案例发表过意见,那么,我们今天来谈谈“干股”的相关问题。
实际上,“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企业得的股利分配的权利,或者是企业老板为了留住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和员工(管理人员或重要的技术人员),确保员工和公司利益一致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案例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拿着10万元与宿舍几个哥们创业,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亲自任公司董事长。在大家的同心协力下,公司逐渐进入轨道,发展得有声有色。公司考虑到,张先生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巨大贡献,由股东会一致决定赠与其公司股份5万元,但同时约定这部分股份仅能参加分红,不享有其他权利。
后来,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张先生想退出公司,希望将原来出资的10万元股份和5万元“干股”(公司赠股)转让给他人。
“干股”的性质?
干股的授予对象,一般是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从而长期留住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因此,干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接受干股的持股人通常不需要支付对价。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为了起到鼓励作用,干股一般无对价,只要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即可获得股份。
第二,干股并非完整的股权,通常只有分红的权利。干股不包括有普通股权持有者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经营决策性权利,因此并不影响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仅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参与分红。
“干股”能否转让?
干股通常不能转让。在无特别约定时,公司是基于信赖员工的工作能力才赠与其干股的,故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赠与“干股”还是一种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如果员工可以将该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则无法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股东会决议赠与张先生可分红的干股时,并没有约定张先生的“干股”可以转让,且能够行使“干股”收益权的前提,也是张先生须仍在该公司内工作。换言之,若张先生想退出公司,这5万元的“干股”无法转让,他也不能再享受这部分收益。
已获得的“干股”收益能否发生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张先生遭遇意外离世,他已获得的“干股”收益是否能被继承?
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理应可以继承。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自由协商约定公司经营收益分配比例,没有约定时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换言之,在张先生的案例中,这5万元赠股可以看成是公司有条件地将张先生的分红比例扩大,即他实际持有的10万元股权可以按照“出资15万元”的比例来分红。因此,基于10万元股份得到的股利分红,当然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结论
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这类“干股”通常不能转让,但基于此已经获得的收益能够被继承。目前,干股分配其实是一种国际上常见的员工薪酬激励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各类型企业所采用,特别是快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受赠人,在赠与和接受无对价的“干股”时,最好能够详尽地拟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赠人行权的条件和公司收回“干股”的条件,以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