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如何换干股,有哪些风险?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请注意,即使核心员工是NB的海龟博士,自称有国际上顶级的发明专科或外面设计等,公司刚成立或还未成立就云云多么值钱,这可能在坑投资者或创始人)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法中并无“干股”法律依据,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干股到底坑有多大多深
我们假设A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B通过认缴方式占A公司30%股份,B使出了浑身解数把C引进A公司,并许诺自己占股30%中的15%作为“干股”赠与给C,且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前进下,B和C签订了15%“干股转让协议”且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B与A公司其他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在运营理念方面出现严重分歧,B果断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剩余的15%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
现在问题来了,B此前给予C的15%干股如何处理?
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需要实缴,认缴即可。但认缴不代表永远不出资到位,C获得15%干股,实际上是实股或注册股(干股一般不需要获授者出资),与其他股东股权没有任何不同,C如果是一个纯靠打工的IT民工时,可能会吓出尿来,因为C需要实缴1500万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A公司股东,如果A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或纠纷,很可能会波及C,因此,这里所谓的干股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坑,这在创业或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员工会遭遇类似的问题。
体制内持干股的风险
目前干股已成为新型类受贿行为,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因此,股东或公司给予体制内工作人员相应干股,不但不是给予体制内人好处,反而是一个风险导火索,有时可能会被股东或公司落到一个逼娘为娼的尴尬境界。可能有人会话,能不能让股东代持或让体制内家属代持,这与自己本身持股性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