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动向,总是能够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
根据中国结算公布的数据,8月份QFII新开立了12个账户,其中,沪市8个,深市4个。这也是QFII连续44个月有新开立A股账户。至此,QFII开立的A股账户数达到938个。
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无论是从我国政策大环境还是从QFII本身的实际行动来看,QFII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热情依然高涨,入市步伐未见放缓。
同时,根据同花顺的统计数据,241家 半年报中出现了QFII的身影,合计持有65.89亿股,市值达1360.40亿元。其中第二季度新进95家、增持81家、减持39家,另有26家持平。在95只新进个股中,社保基金对五粮液、东华能源、华策影视等12只个股的持股数量均超过1000万股。此外,对金融街、鄂武商A、双汇发展、鞍钢股份、中南建设等27只个股持股数量超过了500万股。
在上述241家 中,格力电器被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瑞士联合银行集团、耶鲁大学、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QFII持有;苏泊尔和新和成被6家QFII持有;江海股份出现5家QFII的身影;上海机场、美的集团、海螺水泥、中国国旅则被4家QFII持有。
由此不难发现,QFII对A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而除了QFII,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如RQFII、企业年金、保险等都对A股兴趣浓厚。
同样用一组数据进行说明:RQFII新开立了51个账户,其中,沪市25个,深市26个,总数则达到870个;企业年金新开立22个账户,沪深两市各11个,总数达到6578个;保险新开立79个账户,总数为2560个。
而值得关注的是,社保基金、QFII、RQFII、企业年金和保险在8月份均没有销户。
此外,基金专户自2015年以来单月平均新增A股账户1411.88户,意味着平均每个交易日有70余只产品开设A股账户。同时,数据显示,今年2月份才首次突破1万户大关的基金专户A股账户总数,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就再增1万户,可谓是狂飙突进。
另外,此前股市行情阴晴不定,不少卖方机构频频错判或干脆不作声,但近日一些券商的策略观点明朗起来:认为阶段性利空出尽,市场依靠自己的力量在萌芽反弹,应保持多头思维。
自6月份以来,A股市场出现了异常波动。为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遏制了股市的恐慌情绪,避免了一次系统性风险。我们看到,在综合采取多种稳定措施后,市场已经进入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而包括QFII、RQFII、保险等机构持续开户,正是显示出它们对A股依然感兴趣。
实施QFII境内证券管理办法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账户资产属合格投资者的客户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股指期货;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 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 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 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 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 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 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