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
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涨跌幅限制(Price limit)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除此之外,海外金融市场还有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措施。我国期货市场常用的是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和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三种措施。关于涨跌幅限制的效果,学术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涨跌幅限制的提倡者声称涨跌幅限制有两种属性来减少期价的波动率。第一,顾名思义,涨跌幅限制设置了涨停板和跌停板,每日的期价必须在涨跌停板之间波动。第二,涨跌幅限制提供了一个冷却期,给投资者提供时间去理性地重新估计期价。Greenwald and Stein(1988)指出,由涨跌幅限制触发的价格截断可以给交易者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分析信息,从而减小市价的不确定性,并且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Goldman and Sosin(1979)提出,当市场不确定时交易的暂停能够提高市场的效率。其他支持者声称涨跌幅限制抑制过度反应,但不会干涉交易行为。Greenwald and Stein(1991)证明,当市场高度不确定时,支配市场的是噪声交易,噪声交易者对新的信息倾向于过度反应。交易的暂停可以冷却不必要的过度反应,并给交易者提供足够多的时间获取信息和重新估计价格。
涨跌幅限制--涨跌限制起源于涨跌停板。而“涨停板”或“跌停板”,其说法起源于过去国外交易所在拍卖时,以木板敲击桌面来表示成交或停止买卖,此法运用到股市中,就是当股票价格涨到上限或跌到下限时,叫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不过,在涨限价或跌限价上并不停止买卖,交易继续进行,只是价格不变而已。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股票的过分波动与投机,有关部门才会设立涨跌幅度。
涨跌幅限制的作用
涨跌幅限制的作用是双面的移动平均线的作用,积极方面的作用成本均线的作用在于
第一,涨跌幅限制设置了涨停板和跌停板如何止盈和止损,每日的期价必须在涨跌停板之间波动。
第二,涨跌幅限制提供了一个冷却期,给投资者提供时间去理性地重新估计期价。涨跌幅限制不利影响在于波动率溢出(volatility spillover)、价格发现延迟和交易干涉。
特殊情况
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
3、增发股票上市当天;
4、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
5、某些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比如合并之类的复牌当天;
6、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日。
注意:
港股市场和A股市场是不一样的,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交所所有交易品种都不设置涨跌停限制,常见的报价方式为限价盘和市价盘,前者是以交易者指定的特定价格成交,后者是以当时市场的最佳价格成交。另外投资者在投资股票后,若怕股价朝不利自已的方向发展,可当天预先设立止蚀盘以保障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