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 B条例(Small Bussiness Issuers)中,SEC制定了几种初级格式。这些格式不仅仅使小企业注册登记的过程简化,而且也大大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但条件是:
(1) 发行人必须是美国或加拿大公司
(2) 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收人不低于2500万美元
(3)由社会公众股东所掌握的公司股票,价值必须低于2500万美元。
这类格式可以作为S-1表的替代文件。
1.SB-1表。该表格适用于小企业(一个财政年度内发行证券总值不超过1000万美元)。虽然在其他信息披露方面,其与条例A相似,但SB-1要求财务报告经审计,而且必须符合SEC的各项规定,且要包括三个年度的报告。
2. SB-2表。该表格给小企业提供了很多优惠的,上市条件。它对融资额度没有限制。而且适用于达不到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即年营业收入低于2500万美元,它在业务的描述和执行官报酬的披露方面比S-1来得宽松。财务报告须审计且要包括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根据GAAD的标准来制定,但不一定要满足SEC相对严格的sX规则。
SEC允许小企业同时向其地方办事处申请,因为他们更加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及融资环境,而且公司的律师或会计师可能与SEC的复检人员关系会更密切一点。
如果报告在事实陈述上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地方,监管者会向公司发出信函,并给予一次补充和修改的机会,而公司则必须呈送修正报告。如果SEC认为报告中对实质性问题的陈述上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有误导成分,他们可以取消或者暂停此次发行申请。
3.持续报告。公共持股公司必须经常性地向SEC披露有关信息。有些是定期的信息披露(比如季度报告和年报),有些是由于一些事件而进行的信息披露。SEC要求公司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经审计)、公司领导和董事(薪水、福利及其他),以及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发展计划等方面进行详细披露。除了向SEC进行信息披露,这些公司还必须符合SEC对委托代理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公司披露所有须经股东投票决定的事宜及其相关内容。
比如说,每年选举董事时,应在委托材料中详细介绍各个候选人,其个人简历以及所具备的资格。
当然,也有公司可以向SEC取得豁免报告的权利。一般是针对股东人数较少(300 人以下)以及规模较小(资产低于500万美元)的公司(在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五章第二节已作了更多的介绍)。
4.1- A表和2-A表。1- A表适用于据条例A发行的公司进行发行申报。其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通告,它有9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公司领导、董事的姓名等有关信息,以及对这次发行证券的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才是真正关于发行的通函,包括提供给潜在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的文件;第三部分通常是一些分发给潜在投资者的广告或促销材料2- A表较1-A表复杂,2- A表要求公司在发行后进行定期呈报以及报告关于证券销售的情况及资金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