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过去的2016年对于江苏信托来说是“黄金2016年”,2016年8月初,江苏银行成为近10年来A股上市的首家城商行,江苏信托以7.73%的持股比例位居第一大股东;2016年12月初,江苏信托借壳*ST舜船,成功“曲线上市”;2016年12月中,其持股0.76%的江苏紫金农商行IPO申请获受理。可谓风调雨顺,羡煞旁人。
但一桩陈年旧案也一直牵动江苏信托的敏感神经。
2017年6月1日,江苏信托母公司江苏国信发布称,5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依据“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作为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被告为云南志远、昆明远建两房地产开发公司。
事实上,这起诉讼案件涉及的信托计划已经违约两年未赔付。
公告显示,2012年12月份,江苏信托设立了金额为10亿元的“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并与广州证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江苏信托与云南志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由江苏信托以10亿元的价格受让云南志远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江苏信托向云南志远支付特定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两年内,云南志远应向江苏信托回购上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价款本金及溢价款),特定资产收益权对应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江苏信托。同时,江苏信托、云南志远及昆明远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昆明远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江苏信托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项。
但自2014年6月20日起,云南志远便再未依约向江苏信托支付溢价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信托支付特定资产回购款。
2014年12月份,信托项目期限届满,云南志远未能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8月27日,江苏信托根据广州证券的指令,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云南农行。
2016年11月25日,江苏信托与云南农行及其他相关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云南农行受让了单一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江苏信托撤诉。
截至目前,云南志远仍未按约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新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江苏信托就与云南志远、昆明远建的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位信托业人士向记者表示:“通道业务,原则上不由信托公司承担损失,但作为受托人,还是要履行通道责任提起诉讼。”
江苏信托亦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
与此同时,江苏信托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云南志远向云南农行支付本金10亿元,并支付溢价款约4900万元以及违约金3000万元,同时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一位法学专家向记者表示:“江苏信托是否需要承担实际损失,还要看合同,如果合同写的清楚没问题,则不会承担责任。诉讼请求条件则要看江苏信托能否胜诉了。”
对此,6月21日记者致电江苏信托多个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其表示自成为 子公司以来,江苏信托不再接受采访,均统一由其母公司江苏国信回答,但记者致电江苏国信信息披露部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房地产信托业务违约,和融资规模过大、房企投资过于自信是有关的。所以这个时候会出现偿付压力增大、违约案例增加的现象,和房地产市场周期调整下,房企应对不及时有关。”
他进一步指出:“并且在楼市降温周期中,房地产信托违约率是会有上升的可能的。从房企的负债等角度看,真正的压力或在2017年下半年才会显现出来。”
此外,江苏信托为其转型发展设定了三大目标为,优化私募股权业务;转型资产管理业务;转型财富管理业务。
如今信托传统业务艰难,又面临激烈同业竞争以及融资市场转变,信托公司都在谋求自身的转型之路。一位大型信托业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固定收益产品利率下降,资金池受监管收缩,股权和股票类业务将为大的发展方向。另外,通道价值萎缩,资管和财富管理是大的转型方向,不少信托公司都已着手做。但是信托在这方面的转型劣势主要是没有银行那么多高净值个人客户,但也有信托牌照灵活,能包装多种形态产品,满足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也是信托的一大优势。”
她还强调:“由于财富管理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整个信托业都往这方面转型,也会造成更为激烈的同业竞争,最终能胜出的只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