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审查以下项目:
(1)招股说明书是否依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记载应行记载事项。
(2)财务状况栏中所列各种资料是否与查帐报告书等文件提供的资料一致。
(3)依以往年度经营业绩及本年度已过期的实际经营业绩,评估营业计划及以后年度发展远景所列内容是否公允适当。
(4)有无其他应修正或应补充的材料。
发行公司申请再次发行股票时,应对本次增资资金的来源、金额、资金运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
(1)现金增资或盈余转增资时,主要审查:
①凡增资用于扩建或新建厂房设备、或用于厂房设备的更新换代时。
A.审查本次新增发行是否已详列计划内容,并报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法通过。
B.审查本次投资计划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C.本次增资资金的运用计划、项目及预计进度。
D.本次投资计划完成后预计可能增加的生产能力及成本结构、获利能力的变动情况,或预计产品质量的改善情况。
②凡增资用于偿还债务或改善财务结构时,除应审查①的A、C款以外,还要审查是否列有债务逐年到期金额、偿还计划及因本次增资预计财务负担减轻的情况。
③凡增资用于充实营业资金者,除了要审查①的A. C款外,还要查明是否列明公司营运资金现状及所需资金的额度。
④凡增资资金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如果增资资金小于扩充固定资产的计划额,应了解其余资金的来源,以防止以短期借款支付长期投资。
(2)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时,主要审查本次增资是否已经详列计划内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法通过。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还要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以其金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以转增资本后留存的法定公积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