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期限就等于授信的基本时间长度。信用期限在行业间差异很大,但是它几乎总是在30天和120天之间。如果提供了现金折扣,那么信用期限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净信用期限与现金折扣期限。
净信用期限就是顾客需要清偿的时间期限,而时间折扣期限则是指可以获得折扣的期限。例如,如果信用条件为2/10,N30,那么净信用期限就是30天,而现金折扣期限就是10天。
开票日开票日是信用期限的起点。一张发票上所书写的金额就是交由买方的货物的总额。对于单个条款来说,依照惯例,开票日期通常是装货日期或出票日期,而不是买方收到货品或票据的日期。当然也存在其他情况。例如,销售条款可能为ROC,表示收到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信用期限始于顾客收到订单之时,这种情况可能被用于顾客位于偏远地区的情况。
在EOM的日期设定下,在某个特定月份内所发生的所有销售额都被假定为在该月的月末发生。当买方购买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月中,而卖家在月末一次性开具发票时,这种设定就非常有用了。例如,通过2/10的条款, EOM告诉买方,如果能在从现在算起一个月的前10天之内付清款项,就可以获得2%的现金折扣,否则就需要支付全额货款。但是有时令人困惑的是,月底有时被看做月度的第25天。MOM是指月份的中间,是另一种形式。
季节性的日期设定有时被用于鼓励季节性货物在淡季销杏。假设有种产品主要是在夏季销售(如防晒霜)可在1月装船,其信用销售条件为2/10, N30,但是发票可能要在5月1日开具,因此信用期限应该始于该时点。这就鼓励了买方及早订购。
信用期限的长度有一些因素会影响信用期限的长度。其中两个重要的因家是买方的存货周转期以及经营周期。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这些期间越短,信用期限越短。
经营周期由两部分组成:存货周转期和应收账款周转期。买方的存货周转期就是买方(从我处)获得存货、处理存货并销售存货所花费的总时间。买方的应收账款周转期就等于在存货销售后,买方用于回收销售账款的时间。注意到我们所提供的信用期限就是买方的应付账款周转期。
通过延展信用,我们为买方提供了一部分与经营周期相关的现金,从而缩短了买方的现金周期(见图26-1)。如果我们的信用期限超过了买方的存货周转期,那么我们就不仅仅是为买方存货的购买提供了融资,同时还提供了一部分买方应收账款的金额。
更进一步的,如果我们的信用期限超过了买方的经营周期,那么我们就为客户的业务提供了现时购买和我们向其进行的商品的销售提供了有效的融资。原因就在于,买方从我们这有效地借入了一笔资金,即使在货品二次销售后,买方仍然可以将该信用额度用于其他方面。基于这个原因,买方经营周期的长短通常被当做信用期限的合理上限。影响信用期限的有许多因素。这其中同样影响了我们客户的经营周期;因此,再次强调,这些项目都是相互联系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有:
1.易腐坏程度与抵押价值。易腐坏产品的周转率相对较快,同时抵押价值相对较低。因此他们的信用期限就因此较短。例如,食品批发商销售新鲜水果和蔬莱时可能采用N7。而珠宝可能就对应5/30,付款期限为4个月。
2.顾客需求。已经成功打开市场的产品一般来说周转率更快。较新的产品和滞销商品通常会以更长的信用期限吸引买方。同时,正如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卖方也可能选择将信用期限加以延长来应对淡季的销售(也就是当顾客需求很低时)。
3.成本、盈利性和标准化。相对而言,较便宜的产品对应的信用期限较短。而对于相对标准化的产品和原材料来说,这也同样适用。这些产品的markups较低,周转率较高,从而导致其对应的信用期限较短。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如汽车经销商,一般都在收到汽车时就支付货款。
4.信用风险。买方的信用风险越高,信用期限就可能越短(如果决定授予其信用的话)。
5.交易规模。如果一笔交易规模小的话,那么信用期限就可能较短,因为小规模的交易会耗费更高的管理成本,而且相应的客户也较不重要。
6.竞争。如果卖方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那么更长的信用期限可能会被作为吸引客户的一种手段。
7.客户类型。单一的买方可能会向不同的卖方提供不同的信用条款。例如,一名食品批发商可能为杂货店、面包房和餐馆供应食品,但每个客户群却很可能享有不同的信用条件。更通俗地说,卖方通常同时拥有批发和零售两类客户,而他们也通常会对这两种客户类型提供不同的信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