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2007年3月6日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9日公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些法规的施行意味着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体系和环境更加完善,法制基础更加牢固,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同原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中国推出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对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特别是发挥期货市场特有的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功能,促进中国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 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经济和商务活动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投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协商和调解也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而且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中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旦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中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是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诉讼,俗称“打了司”,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