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确定股票发行计划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办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以前曾有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现在企业虽然可以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仍然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度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佼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②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③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④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号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
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
(二)选择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的进度,企业应在上市辅导阶段就着手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应慎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客观翔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发行上市计划的实现,而且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频繁变更,资金使用效益差,将构成企业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重要障碍。
根据2007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保于进一步规范 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的意见。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