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考察私有信息对投资者为信息支付溢价的影响,本书选用 作为投资者支付溢价的表征指标。因为投资者支付高的溢价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值的提高,两者是同向变动并密切联系的。而在衡量公司市场价值方面,常见的指标有Tobin' Q和 。考虑到我国特殊的二元股权结构,上市 公司存在着大量的非流通股,并且不少公司在样本区间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为了保持口径的一致性,本书选择用 来衡量市场价值。从近年来的文献看,国内学者在衡量公司市场价值时,也更倾向于用 ,如王跃堂等(2006)、 魏刚等(2007)、曹延求等(2007)、张兵等(2009)。
检验变量一信息披露质量评分 (ZL)
本书从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角度来定义私有信息的占比。信息从生成的那-刻起,如果不能被及时披露,即以公开信息状态传递给市场,就势必会以私有信息状态存在,通过私有信息拥有者的套利行为传递给市场。所以,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决定了与其相关的私有信息的量。信息透明度越高,私有信息的占比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目前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衡量主要有3种方法:一是使用自建披露指数,Botosan (1997) 、Chau 和Gray (2002) 、Leung等(2005)、崔学刚(2004) 、谢志华和崔学刚(2005) 、巫升柱(2007)都利用自建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进行了相关研究;二是选择某些能反映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个别代理指标,Miller 和Piotroski ( 2000)、Bhattacharya 等(2003) 、汪炜和蒋高峰(2004)、游家兴和李斌(2007) 用及时性、盈余激进度、盈余平滑度、公司全年的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信息透明度的代理变量;三是使用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评级结果。
自建披露指数衡量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研究都以信息披露的量来代替信息披露的质,也就是说,自建指数仅关注某个特定信息项目披露的存在性,只对披露的充分性进行了评价,而没有考虑信息本身及披露质量的高低。较多的评价体系均以公司部分信息披露为基础进行了设计,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行为,难以代表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在指标和权重的确定上,不可避免地带有研究者的主观判断,打分的客观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而且较多的研究赋予各指标相同的权重,没有考虑每项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简单的分数汇总得出的结论容易令人怀疑。由于自建披露评价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收集需要花费很多精力,而且这种方法的细节指标没有全部公开,涉及的指标不明确,因而影响了后续学者的深人研究(张程睿、王华,2006)。
使用个别代理指标的好处是该指标可以较为准确地计量,而且工作量较小,可以提高研究的可靠性。然而,由于个别代理指标只是体现了研究者研究目的某一个方面, 因此很难将其研究结果扩展到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方面,难以代表公司整个的信息披露结果,而且使用个别代理指标(如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次数)也很难保证其质量。
相比之下,使用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评级结果则有众多好处。权威评价机构一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可以对 的信息披露进行详尽分析,能够通过各种方式了解 的信息披露工作,其考评结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代表性,而且其评价方法和结果是公开的,所以其结果相对比较客观,容易被他人接受。当然,权威机构在设置评价指标及评分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主观判断,但是,有些权威评级反映了参与评级.的高级分析师的能力和经验,这些是一般研究者所不能模仿的。采用权威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标准,至少可以避免研究者个人的主观判断差异,据此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具有可比性,因此把它作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指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认为,在权威机构评价结果可以取得的条件下,最好采用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评分进行研究(曾颖和陆正飞,2006)。在国外有关信息披露的文献中,Welker ( 1995 )、Lang和Lundholm ( 1996)、Healy 等( 1999)、Botosan 和Plumlee (2002)、Heflin 等(2005) 就以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公布的公司信息披露分析师评级作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度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1年开始对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级,评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 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 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级对 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考核,同时考虑了该年度 及董事会秘书与交易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从深圳交易所考核的因素来看,它主要考虑了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充分性、及时性、明晰性,同时由于它还考虑了法规的遵循情况及违规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隐含地考核了相关性、中立性和可比性,所以可以反映 的信息披露透明度。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使用深圳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袁淳和王平(2005)、曾颖和陆正飞(2006) 、陆颖丰(2007) 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作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衡量指标。本书对于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衡量也采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市 信息披露的年度考评结果,信息披露总体质量评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在本书的研究中分别赋值5、4、3、2。
控制变量
本书控制了以下变量对投资者为信息支付溢价的影响:公司规模(ZC)、股权结构( NEG)、杠杆水平( ZCFZ)、风险程度(BETA)、成长性( GROW)、行业因素、年度因素。Yermack(1996)的研究表明,公司规模越小,越容易获得超额利润;陈晓和陈淑艳(2002)认为公司规模的大小与投资者试图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得事先信息的动机成正比。根据Kaplan and Reishus ( 1990)的研究,公司的债务水平对公司价值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根据Coughlan and Schmidt (1985), 李常青、赖建清( 2004)的研究,公司的成长性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根据曹延求等(2007)的研究,风险程度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另外,公司治理方面也会影响公司的信息结构,进而影响投资者为信息支付的溢价,为此,本书选择前十大流通股持股比例Herfindahl指数来作为治理控制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