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化的波折,不是公有制本身的失败,因为公有制并不必然要导致低效益。关键在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高度集权体制下“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实际上是一种物权公有制,即国家或集体直接占有和支配企业的实物财产。
这就导致:
第一,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利润支配权,上下干部职工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第二,责权利不清,厂长名义上是国有财产代表,但对国有资产增殖与否实际上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资产缺乏流动性,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或产业结构的调整。
改革的路子固然很多,但原则都是明确的:我们既不能走上高度集权的老路,也不能全盘西化即完全私有化一这不符合我国国情,相反还有可能引致全面的混乱。可行的路子只能是: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已有了十多年的尝试。
围绕对物权公有制的改革,十多年来,我们所做的最多的,是分散权力。即主要通过承包制或租赁制等形式,在产权关系不变,仍由国家直接占有(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直接支配)企业实物财产的前提下,实行从国家到企业大规模的经营权转移。
企业领导层作为国家财产的“代理人”,在完成承包基数或交完租金后,对投资和利润有很大的支配权。此种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物权公有制的上述第一个弊端,调动了企业千部职工的积极性;如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时期内导致农民生产经营热情的大释放一样,承包制也促进了企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但这种改变,创造的能量是有限的,面临的难题却不少。物权公有制企业依然缺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负盈不负亏;承包后经营缺乏后劲,行为短期化,国有资产增殖缓慢甚至严重流失的问题无法解决,且日趋严重,国家财政的额外负担还是很大。据统计,仅1992年1至6月,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累计亏损额即达165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6. 8%,亏损面也由年初29.7%扩大到32.5%.
何以致此?因为在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不变的情况下,最佳的改革方式只能是承包制或租赁制,国家把属于自己所有的实物承包或租借给他人经营,基本实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改善了企业内部机制。但国有资产增殖机制仍没有建立。
相反,由于在“代理人”没有足够财产抵押又不受国家实际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其公有财产的名义归属与实际归属依然是脱节的,容易产生“掠夺性”经营,导致现代管理上大量存在的“代理人侵权”问题,国有资产所受的侵害更为严重。
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在没有找到目前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三权分立”式的股份企业内部制衡和管理机制以前,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过程中也曾有过类似的教训。
此外,这种物权公有制由于缺乏明确而硬性的责任约束,还必然导致企业尽量多占,部门尽量多留。
进而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企业低效运作,浪费惊人;二是产业或部门分割,地区封锁,不利于国有资产的自由流转与增殖。
事实上,物权公有制是公有制一种最原始的实现形式,它主要只适合小型企业。因为在这种公有制下资产不流动,资金积累缓慢,要进行扩大再生产只能由国家直接追加投资,因而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企业规模的扩大受到限制。硬要把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套列所有大中型企业,必然会捉襟见肘,困难频生。
而就公有制而言,还有另外两种实现形式可供选择: 一是债权公有制;二是股权公有制。所谓债权公有制,是国家通过对企业贷款,成为企业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债权人。这种所有制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国家投资“拨改贷”才出现的。它是把国家投资作为国有债权贷给企业,企业有偿地、多次周转性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