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道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摸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一)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中国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二)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为代表。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二、保证金账户及其管理
保证金是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在投资者以信用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向证券经纪商交存的作为借贷偿还保障的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动产、不动产,但主要是现金。
保证金是投资者作信用交易的财力保证,证券经纪商要通过对保证金账户的清算及时向投资者提出预警信号,以控制信用交易的风险。投资者要进行信用交易, 首先要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
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一份协议,通过协议确定信用交易者要遵守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开户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有权以客户保证金账户上的证券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有权将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在不影响其交易的情况下借给保证金卖空的客户。
保证金账户分为借方与贷方。借方记载客户对证券经纪商的负债,主要项目有购买证券价款、应付税金、手续费、向证券商借款应付的利息、客户提取的现金。贷方记载客户在证券经纪商处的资产,主要有客户存入的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中证券分配的股息和利息收入、客户在保证金账户上有贷方余额,证券公司要支付利息;如果有借方余额,投资者要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
由于信用交易主要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一般表现为借方余额。证券公司每天按收盘价计算客户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际余额。如果保证金账户中证券市值变化而出现贷方余额,该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从账户中提取现金或无需追加保证金而认购新股;如果保证金账户中的证券价格变化而使实际保证金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时,证券经纪公司要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必须追加保证金以满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