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基础:共同基金失败的明显原因
几乎所有的共同基金机构都面临一个妨碍共同基金为投资者效力的重大冲突。一方面,共同基金的管理者承担着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投资管理服务的信托责任。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共同基金机构的存在是为了获得利润,可能是为公众股东、私人所有者或者母公司,利益冲突无处不在。投资者希望交费低,而牟利者利益则需要高收费。需要纳税的投资者偏爱换手少的投资策略,以使应课税收益得以延期,而牟利者则沉醉于高交易额所带来的金钱和影响力。限制资产管理规模能使投资者获益,而牟利者却聚敛资产。投资者寻求公平透明的费用安排,而牟利者则在复杂而不透明的交易体系中茁壮成长。总之,公司获得的利润是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共同基金投资者所面临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代理人的共同基金管理者与作为委托人的共同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收取费用的资产管理者是以侵害寻求回报的投资者为代价而获利的。这时,代理问题就产生了。简单来讲,委托人拥有资产,而代理人则在声称为委托人效力时榨取费用。资产拥有者总是会雇用各种代理人在投资管理的各个方面给予协助,包括雇股票经纪人来执行交易、雇分析师在选择证券时提出建议、雇金融顾问来制订投资计划,以及委托共同基金公司来管理投资组合。
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目标上也存在冲突。委托人希望为金融服务支付的费用是合理且由竞争所决定的,而代理人偏爱数额更大、透明度较低的薪酬方案。精明的资产所有者会雇用以委托人为导向的代理人,以减少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加利益的一致性。
在投资管理费用上,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迥异,因为高费用会增加代理人的收入而减少委托人的资产。在投资业绩强劲时,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看起来是一致的,因为高额的收益不但为代理人带来了财富,也给委托人创造了业绩。当代理人吹嘘其优异的投资成果以吸引新的投资流入时,这种表面上的一致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基金规模是其业绩的大敌,资金的流入显然会减少未来的收益前景。落败的是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获胜的则是聚敛资产的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的共同基金经理,从作为委托人的共同基金投资者身上榨取租金,规模庞大的投资组合和过高的费用就是两种最显而易见的方式。
代理人承担委托人的角色有两种方式,把满足客户利益看得比创造利润更重要,或者通过联合投资来改变激励结构的基本性质。如果把客户收益置于利润最大化之上,代理人就会做出不同寻常的选择,即把客户收益看得比个人利润更重要。不幸的是,在金融服务业,极少有代理人抵制利润最大化行为这一经济学的101原则。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资产进行联合投资,代理人就变成了委托人。联合投资的程度越高,经理人就越倾向于委托人,很少的代理人有办法(或者说渴望)让创造的收益多于收取的费用。除了代理人表现得像委托人这种罕见情况以外,投资者面临的挑战是要应对处于对立地位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的获利是以损害投资者为代价的。
正如享受服务要支付费用一样,市场体系会将一些不可避免的代理成本强加给投资者。即使共同基金的费用减少了投资者的回报,在这些费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支付基金管理薪酬所必需的。虽然竞争和规模经济等市场力量应该效力于限制基本金融服务的收费,但共同基金业似乎违背了这种经济规律,一年到头以损害客户为代价,无节制地榨取费用。除了这些显而易见的费用,投资者还不得不应付投资组合的资产增加和换手所带来的成本。明智的投资者会对全部的代理成本进行研究,并争取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享受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