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但是有实质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途径。
举个栗子说明:
张三是“大唐公司”的实控人,现在通过收购或者入股等方式成为“西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西域公司”名下拥有一些专利技术,是“大唐公司”所需要,虽然张三已经成为“西域公司”的实控人,但不代表该公司旗下的专利就变成“大唐公司”所有,两者之间在法律上仍然是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
如果“大唐公司”想取得“西域公司”名下的专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以下几个方法:
1、“西域公司”将其名下的专利转让给“大唐公司”;
2、“西域公司”将其名下的专利授权给“大唐公司”使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关联公司);
无论是将专利权转让还是授权使用,都属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即可。
反过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自行决定限制出资不足股东的分红权,法院是不会支持。还有的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股东分红权,同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制企业,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存在针对合伙人入伙前或退伙后债务不承担的约定,是基于普通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
而,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和债务是产生在股东入股前后无关。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缴付的出资款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自然也可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在实践中,只要股东完全履行了缴付出资的义务,对公司的任何债务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