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会存在公司股东对外即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情形。股权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就包括受让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即股权转让。但受让股权后股东资格何时取得?是以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转让款为准?还是以公司章程登记并工商行政机关备案为准?
这是一个需要从法律上理清的问题。关于此问题,实务中,确实存在两不同的观点。
一、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非股东的第三方受让公司股权,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即取得了股东资格。
另一种观点:非股东的第三方受让公司股权,除了支付股权转让款,还必须在公司章程记载活股东名册登记,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方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否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实务中,大家更多的是倾向或支持第二种观点。
二、法律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章程登记,并经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由此,第三方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并不是第三方取得股东的必须条件。
股东资格源于股权,股权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判断第三方受让股权后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该第三方何时取得转让方股东出资的所有权,即第三方是否向公司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该条规定并没有将新股东登记造册作为股东资格取得的必须条件。
三、评价第三方股东资格取得标准
其实,只有第三方称为公司股东,才需要登记造册,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工商的登记备案只是一个备案公示程序,并不是股权转让及股东资格取得的生效要件。股东登记造册及工商登记备案,只是公司及转让方股东应当协助办理的后附随义务。
基于上,非公司股东即可第三方受让公司股权称为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须从以下三点评价:
1)股东转让出资或股权是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
3)股权受让第三方是否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即是否支付了对价。
四、如何理解股权或出资的交付
就以上提及的关于股东资格取得的三点标准,也有人提出新的问题:即便符合了以上三点,那如何评价股权的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交付为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或出资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权益,不存在有形的交付;当转让方股东征询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意味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意味着其权利的处分排除了其他相关权利关联方,这也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和特征,从法律上作的规定。
但是,不应把股东造册、公司章程登记及工商登记备案作为股权的交付手续。
五、工商登记的公示力,即不办理工商登记对第三方的风险
如果转让将股权依法让与股东外的第三方,但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则,如果该转让方又将股权转让与其他第三方,其他第三方并不了解、不知情其之前转让股权的事情,并该后一转让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则从法律上,先受让让方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后来的受让方。
这就是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示力,也是不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