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李与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了“秋收科技有限公司”,小李出资70%,占公司70%的股权,小刘出资30%,占公司30%的股权。二人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二人对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小刘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小李均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拒绝分红。据小刘了解,公司每季度均有盈利,无奈之下,小刘向律师求助。
二、律师分析
(一)司法实践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小刘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股东小李也不可能主动向小股东小刘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目,故小刘首先应以知情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控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将会一边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整理公司账目,而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待到小股东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公司所提供的账目往往体现不出盈利情况,致使小股东很难实现分红的最终目的。
(二)律师建议
建议小股东在诉讼中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户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如有上述情况,则可确认公司账目存在弄虚作假,大股东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财产,损害小股东利益。最终依靠法院查清公司账目情况,进而达到分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