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前提?
第一步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亏损年度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在5年内未能弥补的亏损,从第6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体现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步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它既是保全企业资本、防止因滥分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需要,也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内部积累资金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是:(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减去用于罚没损失和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转增资本金以后,其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步 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这是鉴于企业的利润创造与企业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奉献密切相关,并且企业经营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也有赖于人力资源的再生产考虑的。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项分配支出不应再由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
第四步 支付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优先股发放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约定的股息率或金额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的报酬。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时,要以付清当年或积欠的优先股股利为条件。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须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关于优先股的股利率、是否参与企业分红、是否累积计算等具体内容,一般必须在优先股发行章程、协议的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步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出于未来发展的需要,或基于比较谨慎的财务策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相对于法定盈余公积而言,任意盈余公积没有规定的提取比例,不受外力强制,体现了自愿性。也就是说,计提与否及计提多少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较灵活,但其性质属于已拨定用途的资金,这样就减少了对普通股股利分配的数额,起到控制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及调整各年股利分配波动的作用。而对普通股股利分配的这种限制来自企业管理部门,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在未来能更好地发展,其意义是重大的。
第六步 支付普通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利率或每股股利金额,向普通股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普通股股利的实质是企业财富中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那一部分盈余收益。因此,股利的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即会计账面上必须要有税后盈余,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
《公司法》第167条第4、5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个人理解: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是指:所属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会计利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的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以后年度查补退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按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按合同约定或董事会决议,中外合资企业的分配比例则不能约定,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付汇流程:
首先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其次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⑵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⑶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⑷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⑸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再次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后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
参考文件:
《公司法》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