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工作,与公司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其身份是劳动者,受劳动法规的调整,现离职解除的是劳动关系。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财产权,股权的处置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没有直接关系,应按《公司法》和公司依法制定的章程调整。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处理办法的,按章程规定办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是转让给其它股东还是继续保留,离职股东有自由处分权。
另一种股权的取得方式就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获取,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员工与公司间的关联度,让员工与公司一同发展,那么如果发生员工离职,处理方式应当与上述目的保持一致。
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员工离职的情形,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一般处理方式为: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创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的方式)以最低对价回购,未行权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员工未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而离职,则已行权部分可以由公司考虑让其继续持有或收回,未行权部分不再行权。这里之所以有所区别,是因为对于正常离职、未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其以往对公司的贡献,而让其继续持有已行权部分,但我们仍建议公司收回,因为上文提到,如果让其继续持有,那么公司后期在进行统一股东身份登记时,对于已经不在公司任职的前员工,无论是联系沟通或进行其他决策可能都会有很大障碍,阻碍公司进一步发展。
如果公司决定让正常离职、未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继续持有已行权部分,那么还要观察其是否有其他离职后义务,比如竞业禁止等,如果发生违反离职后义务的情形,则该员工已行权的激励股权应当被收回。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为公司股权处置当中存在诸多细节问题您的问题当中并没有提及,比如该副总是否属于创始人股东身份、其离职的方式、其股东取得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