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信用交易模式
中国台湾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属于集中信用交易模式,早期的信用交易主要由《授信机关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暂行操作办法》正式指定交通银行、台湾入 银行与土地银行等三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融资交易,而1980年后,复华公司几乎完全垄断了台湾市场的信用交易办理。只是在1993年后环华、富邦和安泰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陆续设立,复华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是台湾信用交易市场还是比较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
1.监管
台湾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三方面,立法院主要从立法的角度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券商以及各类投资者进行监管,其制定相关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行政院及其他证券主管部门通过相关法规的制定规定了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主体资格标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标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金融公司和券商的内部控制与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等,相关的主要法规有《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证券商承销融资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交割款项融资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信用交 易之融资融券限额》等。证券交易所主要根据行政院制定的法规制定了相关的业务操作和市场监督控制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有价证券 得为融资敵券交易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办理有价证券 得为融资融券额度分配作业要点》、《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业要点》、《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信用交易账户开立条件》,《券 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
2.参与主体资格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已满3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十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最近一年所得各种财产需达所申请额度的30%,申请融资额度未逾新台币50万元者不适用。能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必须符合《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中的规定:普通股股票上市满6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第二类股票及兴柜股票上市满6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且该发行公司应该设立登记结满5年以上,实收资本达新台币3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算无累积亏损,B.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比率达3%以上。上述两类股票如有股价过度剧烈波动、股权过度集中、成交量过度异常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受益凭证上市满6个月,由证券交易所公告才能被融资融券交易,但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除外。
3.卖空限制与保证金比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融券的总金额分則不得超过其净值的250%;证券商对每种证券的融资总金额、融券总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和5%。《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颖》规定:每一个客户最高融资额为新台币3000万元,最高融券额为新台币2000万元,上市单一个股融资限额为新台币1500万元,融券限额为新台币000万元。融资融券期限6个月,可以再展期6个月:上市股票的融资成数为60%,上柜股票的融资成数为50%,融券保证金为90%;最低维持担保率为120%;转融通的成数不得超过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成数。
4.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 第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 章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