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担保证券产生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时,根据权益的不同种类,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投票权。由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但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投票者的意见进行投票。
(2)现金红利和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正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个人或机构)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的投资者。
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3)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此类权益属于老股东优先认购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5)担保证券终止上市。在出现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由于投资者木提出中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更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 章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