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集中信用交易模式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投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3家公司在H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代理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券商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以及转融资所得资金,融券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有证券及转融券所得证券。
1.监管
日本信用交易的监管有较深的政府监管气氛,在融资融券开展的很长时间内都是由大藏省证监局负责监管信用交易,如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都是经过它的批准。1998年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金融厅接管了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对证券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发放、监督、撤销和暂停等,以及对证券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法,制定相关具体交易规则来对信用交易进行规范。
2.参与主体资格
日本对客户资格要求是很宽松的,凡是开户并缴纳定保证金的均可进行信用交易,而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要求是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可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借贷股票。
3.保证金比率与卖空限制
日本《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也有明确的授权规定,其第49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向顾客提供信用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该证券公司必须依大藏省令规定向该顾客收取不低于该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时价乘以大藏大臣在不低于30%范围内规定比率的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1975 ~ 1988年间,初始交易保证金率调整次数高达47次,从1990年将初始保证金率调整并固定为3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一般在20%左有。融资融券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些特定的为3个月,信用交易的清算时间为个月。
4.模式
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见图。日本的信用交易模式是典型的专业化模式,其中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资金流动中处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益。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是被分隔开的,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从而形成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座桥梁。客户不能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银行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融资融券。目前,日本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以及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其中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它们主要提供股票抵押贷款、短期证券抵押贷款、债券抵押贷款、股票融券以及债券融券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则是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需求。其中,股票融资贷款是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而股票融券则是借券的主要内容。
集中授信模式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