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交易的程序
笔回购交易要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资融券方(资金供应方);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资金需求方还是资金供应方都要经过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回购交易时一般无须申报账号,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均直接在证券经营机构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
(一)以券融资(卖出回购)的程序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取得一定资金的行为。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二)以资融券(买入返售)的程序
以资融券是指资金的盈余者出让资金并取得抵押债券的行为。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账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