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转股权
最近,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了处置各自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不仅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缓解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负荷。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通过各种融资手段,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快实现国有亏损企业的扭亏为盈,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商业银行在企业中的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对企业的改制与重组,直接或间接持股,由债权人转变为企业的股东,是一种补充企业资本金和最大限度收回银行相关资产的阶段性持股行为。债权转股权是在风险转嫁的同时,催生一种有别于传统运行原则和运行方式的崭新体制,是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双盈”的良机。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经在金融债务危机之际实施债转股。例如,美国于1989年开始施行《银行恢复法案》,成立RTC(资产管理公司的英语缩写),通过多种重购方案,在6年中基本化解了金融债务危机。墨西哥于1995年成立了RTC,但是由于没有充分拓展消化整合空间,也没有对银行的呆坏帐实施真正的剥离,至今收效甚微。可见,债转股并非是一试就灵的“仙丹”,它的运作本身也要承受许多风险。
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应首先通过立法赋予债转股一定的法律地位,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排除现行法律对实施债转股的障碍,以此作为依法资产重组的基本保证;其次,必须理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作的关系,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杠杆手段来实施有效的债转股;再次,必须充分估计债转股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特别是国家财政托底的风险和诱发逃债经济的风险,并安排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债转股稳妥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