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40多年來,我曾經擔任過19家公開 的董事(Berkshire不算在內),同時至少跟250位以上的董事進行過互動,他們其中多數都符合目前"獨立董事"的標準,但這些董事大多至少缺乏我所提到的三項特質之一,這樣的結果導致他們對於股東利益的貢獻微乎其微,甚至常常有害股東的利益,這些人雖然彬彬有禮且學識淵博,但對於產業的了解卻極其有限,同時也不會站在股東的立場去質疑不當的購併決策或不合理的薪資報酬,至於我個人的表現,我必須鬱卒地承認,往往做的也不夠好:當公司管理階層在做出有違股東利益的提案時,通常我只能選擇沈默以對,在這種狀況下,和諧感戰勝了獨立性。
巴菲特
現在讓我們更進一步來探討喪失獨立性的現象,看看過去62年以來涵蓋數千家公司的個案研究就可看出端倪,自從1940年以來,聯邦法令規定投資公司(其中絕大部份為共同基金)一定比例的董事必須維持獨立,原本的要求是40%,目前則提高為50%,但不論如何,共同基金的董事會組織運作一般都符合獨立性的條件。
這些董事及整個董事會依功能區分背負許多責任,但實務上的運作,通常只有兩項重要的任務,一是找到最優秀的基金經理人,一是協調爭取最低的管理費,我想當一個人在為自己尋求投資的協助時,這兩項目標應該是最要緊的,同樣地當董事們接受其他投資人託咐時,也應該會有相同的考量,然而實證顯示,這些獨立董事在這方面的表現卻是令人感到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