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完善约束机制 降低国企资产负债率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意见》要求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并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意见》还从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五方面要求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目前国企资产负债率显著高于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数据,2017年,我国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5.5%,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03%,差值为9.53个百分点,而2015年和2016年的差值分别为10.13、10.28个百分点。
自2015年以来,差值连续三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总体看,当前国企资产负债率呈现下降趋势,但仍偏高,与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差距依然较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企业评价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健奇认为,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具有资本密集型特征的国企以投资促规模、向规模要效益,形成了负债规模和资产规模同步较快增长的局面。经济增速由高速转为中速后,国企利润下滑,但债务规模难降,很多国企还要通过举新债才能稳住基本运营,因此资产负债率呈现较快上升的趋势,其中也有国企信用等级整体较高和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因素。国企负债规模大,还存在冗员和低效资产的退出难题,是“去杠杆”的重点和焦点。
国企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不言而喻。中央及时审议通过《意见》,不仅要在当前“去杠杆”,更希望从加强负债约束着手,形成防范国企债务风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长效机制。强化国企资产负债约束首先要形成制度基本面,重要支点包括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意见》旨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意见》提出,将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意见》指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意见》明确规定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意见》提出,要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国有企业应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并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同时,要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
《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包括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股权融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此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并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