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又称举债经营比率,它是用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今天小K就给大家介绍有关资产负债率的几个重要指标。
1、反映企业财务结构是否合理的指标有:
(1)净资产比率=股东权益总额/总资产
该指标主要用来反映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偿债安全性,它的倒数即为负债比率。净资产比率的高低与企业资金实力成正比,但该比率过高,则说明企业财务结构不尽合理。该指标一般应在50%左右,但对于一些特大型企业而言,该指标的参照标准应有所降低。
(2)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生产能力,一般该指标应超过75%为好。该指标对于工业企业生产能力的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
(3)资本化比率=长期负债/(长期负债+股东股益)
该指标主要用来反映企业需要偿还的及有息长期负债占整个长期营运资金的比重,因而该指标不宜过高,一般应在20%以下。
2、反映企业偿还债务安全性及偿债能力的指标有: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该指标主要用来反映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而言,该指标应保持在2:1的水平。过高的流动比率是反映企业财务结构不尽合理的一种信息,它有可能是:
①企业某些环节的管理较为薄弱,从而导致企业在应收账款或存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
②企业可能因经营意识较为保守而不愿扩大负债经营的规模;
③股份制企业在以发行股票、增资配股或举借长期借款、债券等方式筹得的资金后尚未充分投入营运;等等。但就总体而言,过高的流动比率主要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该比率过低,则说明企业偿债的安全性较弱。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费用-待摊费用)/流动负债
由于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包含了一部分变现能力(流动性)很弱的存货及待摊或预付费用,为了进一步反映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通常,人们都用这个比率来予以测试,因此该比率又称为“酸性试验”。在通常情况下,该比率应以1:1为好,但在实际工作中,该比率(包括流动比率)的评价标准还须根据行业特点来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3、反映股东对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的指标主要有: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总额/股本总额
该指标说明股东所持的每一份股票在企业中所具有的价值,即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该指标可以用来判断股票市价的合理与否。一般来说,该指标越高,每一股股票所代表的价值就越高,但是这应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区分,因为,每股净资产比重较高可能是由于企业在股票发行时取得较高的溢价所致。
第四,在以上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这些指标是单一的、片面的,因此,就需要你能够以综合、联系的眼光进行分析和评价,因为反映企业财务结构指标的高低往往与企业的偿债能力相矛盾。如企业净资产比率很高,说明其偿还期债务的安全性较好,但同时就反映出其财务结构不尽合理。你的目的不同,对这些信息的评价亦会有所不同,如作为一个长期投资者,所关心的就是企业的财力结构是否健全合理;相反,如你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他就会非常关心该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1)净资产比率=股东权益总额/总资产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最后还须说明的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仅仅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财务信息,因此你要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还必须结合财务报告中的其它内容进行分析,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时限
《意见》指出,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意见》明确,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并大幅压减各项费用支出。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并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和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资产负债约束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要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