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请问公司以不动产为他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解答
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无须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因此不需要当事人提供。
一、《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滥用权力侵犯股东权益《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 还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意在对公司权力进行限制,从而更好保护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符合以下规定: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二是对于担保的数额,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对于表决的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但上述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行为,登记机关不应当予以审查。同时,由于上述规定程序复杂,涉及的材料繁多,登记机关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审查。
三、公司对外担保不需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只有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要求,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登记时,只须审查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即可,无须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只要公司在抵押合同上签了章,就可视为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同意对外担保,符合了《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如果公司担保行为因没有履行相应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出现问题,应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依据什么标准行使表决权?
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其他的规定。
1、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章程未就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标准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唯一选项。如果一家公司规定10元出资有一个表决权,出资1000元的股东就有100个表决权;而出资100元的股东就只有10个表决权。出资多的表决权就多,出资少的表决权就少,这是由资本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2、股东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仅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并不明确。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就此加以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无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无关,甚至规定无论股东出资额多少,股东会会议均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平等行使表决权。类似这样的规定均属股东意思自治,当为有效。
4、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代为行使。公司章程作出类似这样的规定也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质,当为有效。
5、公司章程还可以就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定若干排除情形。比如在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免责情形、股东代表董事薪酬、股东代表监事薪酬等事项时,与决议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由章程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