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奏快于预期,政策支持大方向明确。
2018年5月5日证监会下发《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配套规则正在敲定中。3月30日证监会下发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正式稿仅一个月后即公布,节奏快于预期,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业务的支持。
明确七大发行条件,与《证券法》、CDR试点意见等配套实施。
《办法》从CDR的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未来即将推出的“沪伦通”也将以CDR形式实现。
银行、券商、中证登可担任存托人,证券公司优势较为明显。
《办法》明确存托人需要承担九项职责,其中包括协助发行人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账户管理等业务上具备经验,优势明显。
加速资本市场国际化,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边界,增厚券商经纪及投行业务收入。
CDR将增加A股的多样性,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线。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将增厚券商经纪及投行业务收入,且参考美国经验,发行存托凭证上市费用较普通IPO更高。
在目前监管要求下我们粗略估算符合标准的企业共35家,市值约10万亿人民币。
按10%-15%的发行比例、5年的发行周期,5%-8%的发行费率,预计每年将增厚券商投行业绩100-240亿元,占2017年行业营收比重3%-8%。龙头券商更为受益,推荐中信、广发、招商、国君、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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