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联邦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期货的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
大户报告是一个高效的工具,可以让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可能造成市场价格操纵的所有大户的头寸。大户报告制度还有另一个优点可能没有被完全意识到,那就是它也可以帮助监管机构理解,当市场运行正常的时候,价格剧烈波动或者高度波动都可能创造价格操纵的表象。当市场监管可以准确实施的时候,公共政策就会改进,力求最大化地发现市场问题。当没有证据表明市场存在这种问题的时候,力求使监管对市场的阻碍作用最小化。
另外,这一制度还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供关于市场构成的有用信息,比如市场参与者中的商业与非商业交易者,特定种类的投资者(如现货商、互换交易者、生产者、制造者和管理者基金交易者)持有的头寸等。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现在你的保证金是20万元,但你的账户中可用的保证金余额为18万元,这就意味着你的保证金不足了。此时你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之前将保证金补足,此举为追加保证金。如果你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按照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减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是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天。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是:第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第二,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