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的责任
理财案例
2002年7月,华丽凉席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等11项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合同还规定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可先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向第三者追债。
合同生效后,2003年1月30日,凉席厂向保险公司报案,该厂的办公楼及厂房部分倒塌,未倒塌部分墙体出现变形。倒塌是由三航六公司在距该办公楼前10~30米处用TNT连续爆破造成的,由于爆破时违反施工规范:没采取安全措施,爆破时产生的剧烈冲击波及震动,导致该楼倒塌及破坏。
事后,凉席厂与三航六公司达成协议,由三航六公司赔付凉席厂30万元作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凉席厂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
后来,凉席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办公楼倒塌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于是引起了诉讼纠纷。
经建设工程管理站对倒塌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损失造价约60万元。法院判定三航六公司是该事故直接责任者,该楼因爆破所致,属保险事故。凉席厂已经向三航六公司索赔30万元,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凉席厂27万元,然后再向三航六公司追债。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关键在于保险标的损坏是否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由于爆破导致的凉席厂办公楼部分楼梯倒塌,责任在于燥破方。在财产保险条款解释中就爆炸形式做过说明,燥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首先,三航六公司的爆炸是TNT爆炸,属于化学性爆炸:其次,保险标的倒塌尽管不是因燥炸产生的压力扩散所致,但是因爆炸力产生的冲击波和震动所致,根据近因原则",爆炸是本次事故的近因。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凉席厂赔付,然后再向责任方三航六公可行使代位追债权。
那么,在我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又有哪些呢?下面“理财建议”中的内容将有助于你对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理财建议
(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财产保险中,凡雷电、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震、山崩、雪灾、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否构成上述自然灾害,应以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评判为标准。
(2)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财产保险中,凡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的坠落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有赔偿责任。
(3)其他危险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被保险之内,而因为这些设施损坏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时,保险人须负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1]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