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第一類,也是目前最普遍的一類,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中,並沒有一個具掌控能力的大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董事會的行為應該要像是公司有一個因事未出席的大股東一樣,在各種情況下,都要能夠確保這位虛擬大股東的長期利益不會受到損害,然而很不幸的是,所謂的長期利益,反而給了董事會很大的彈性操作空間,而假設董事會運作尚稱順暢,不過經營階層卻很平庸甚至差勁時,那麼董事會就必須負起責任將經營階層換掉,就好像一般公司老闆會做的決定一樣,另外要是經營階層能力尚可,只不過過於貪心,不時地想要從股東的口袋裡撈錢,那麼董事會就必須適時地出手制止並給予警告。
股权
在這種一般常見的情況下,當個別董事發覺有不合理的現象時,應該試著說服其他董事有關他的看法,若能夠成功,那麼董事會就有能力做出適當的決定,但是假設要是這位落寞的董事孤掌難鳴,無法獲得其他董事的支持,那麼他就應該要讓沒能出席的股東知道他的看法,當然很少有董事真的這樣做,很多的董事事實上並沒有足夠的膽識敢做這樣大膽的動作,但我卻認為這樣的舉動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然假設問題真的很嚴重的話,自然而然發出不平之鳴的董事一定會遭到其他不認同看法的董事嚴正的駁斥,認為反對的董事不要在枝微末節或是非理性的原因上搗亂。
對於前述討論的董事會形態,我認為董事的人數不必太多,最好是十個以內,同時大部分成員應該從外部遴選,而外部董事應該要能夠建立對CEO表現的評核制度,並定期聚會,在CEO不在場的情況下,依據這些原則評斷其表現。
至於董事會成員遴選的條件,並須具備商業經驗、對這項角色有興趣同時以股東利益為導向,只是目前大部分被遴選出來的董事,大多是因為他們的社會地位或只是為了增加董事會成員的多樣化,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更有甚至,這種錯誤還有後遺症,因為董事被任命之後就很難再加以撤消,好說話且沒有意見的董事是不怕找不到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