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说到“干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特别是对于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要职的高净值客户,更是耳熟能详。但对于“干股”的相关法律问题,相信大家了解甚少,许多客户也曾向我们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对相关案例发表过意见,那么,我们今天来谈谈“干股”的相关问题。
实际上,“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企业得的股利分配的权利,或者是企业老板为了留住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和员工(管理人员或重要的技术人员),确保员工和公司利益一致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案例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拿着10万元与宿舍几个哥们创业,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亲自任公司董事长。在大家的同心协力下,公司逐渐进入轨道,发展得有声有色。公司考虑到,张先生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巨大贡献,由股东会一致决定赠与其公司股份5万元,但同时约定这部分股份仅能参加分红,不享有其他权利。
后来,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张先生想退出公司,希望将原来出资的10万元股份和5万元“干股”(公司赠股)转让给他人。
“干股”的性质?
干股的授予对象,一般是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从而长期留住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因此,干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接受干股的持股人通常不需要支付对价。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为了起到鼓励作用,干股一般无对价,只要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即可获得股份。
第二,干股并非完整的股权,通常只有分红的权利。干股不包括有普通股权持有者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经营决策性权利,因此并不影响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仅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参与分红。
“干股”能否转让?
干股通常不能转让。在无特别约定时,公司是基于信赖员工的工作能力才赠与其干股的,故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赠与“干股”还是一种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如果员工可以将该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则无法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股东会决议赠与张先生可分红的干股时,并没有约定张先生的“干股”可以转让,且能够行使“干股”收益权的前提,也是张先生须仍在该公司内工作。换言之,若张先生想退出公司,这5万元的“干股”无法转让,他也不能再享受这部分收益。
已获得的“干股”收益能否发生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张先生遭遇意外离世,他已获得的“干股”收益是否能被继承?
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理应可以继承。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自由协商约定公司经营收益分配比例,没有约定时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换言之,在张先生的案例中,这5万元赠股可以看成是公司有条件地将张先生的分红比例扩大,即他实际持有的10万元股权可以按照“出资15万元”的比例来分红。因此,基于10万元股份得到的股利分红,当然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结论
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这类“干股”通常不能转让,但基于此已经获得的收益能够被继承。目前,干股分配其实是一种国际上常见的员工薪酬激励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各类型企业所采用,特别是快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受赠人,在赠与和接受无对价的“干股”时,最好能够详尽地拟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赠人行权的条件和公司收回“干股”的条件,以避免日后纠纷。
三个人合伙创业,比例是2:1:1。比如我投资20万,两个朋友分别10万,还需要招募干股股东,请问股权如何分配?
1:我是发起人,召集人,剩下两人之前互相不认识,并且做过一家小餐厅投入五十万三个月回本,另外两个人并无创业经验,也认同我们之前的创业经验。
2:项目点子概念由我选定的,风格选址也是,剩下两人看好前景。
3:我们三个都是全职创业。
4:剩下一部分资金我需要拿计划书去找投资人,只给干股分红,不参与运营管理。
5:我需要创立一家餐饮公司,现在要做的店会放到餐饮公司名下,之后几个月还会开其他分店,如果第二家店投资人不同,公司的股权如何分配。
6:干股和合伙人中途退出怎么办。
一、人力资本股和资金股
对于即将创办的这个餐饮企业,我们来看看起步阶段各方面的要素投入。综合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资金和人力资本。
对于股权的量化核心就是人力资本股和资金股了,在量化之前我们需要先给创始团队做一个评估,决定创始人独占部分的股权。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比较依赖与资金的投入,我们可以设置为10%,均分部分设置为15%,资金股部分设置为40%,最后人力资本股设置为35%,那么结果就如下图了:
基于上面的对于股权分配的分析计算可以得出一个建议方案:
建议方案
创始人:10%+5%+20%+13.46%=48.46%
合伙人A:5%+10%+10.77%=25.77%
合伙人B:5%+10%+10.77%=25.77%
从上面的结果上来看,作为创始人来说,乍一看可能觉得大吃一惊,从各种量化数据上看创始人都是占据优势的,为何结果比预期设置的2:1:1还少?
是的,在结果上看,创始人确实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显得更少了。
但是,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为了不让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决策僵局。在现阶段这个结构中我们可以看到创始人是没有决策权的,那么我们如何去实现这个目的呢?
二、预留期权池,实现相对控股
预留期权池(通过预留期权池的方式让创始人股权比例超过50%,从而实现相对控股)
预留期权池,实现相对控股
创始人真的就低于预期了吗?其实不然,我们可以把每个人的股权进行分类看:资金股和人力资本股,接下来的不同就体现在成熟机制中人力资本股上面了,在这里我再对成熟机制设计做一个假设。
基于人力资本行权后获得的股权,设置4年成熟期,按照1+1+1+1的成熟机制进行绑定,资金股和人力资本股按照不同时期不同比例进行成熟。
1+1+1+1的成熟机制
对于计划创立一家餐饮公司,现在要做的店会放到餐饮公司名下,之后几个月还会开其他分店,如果第二家店投资人不同,公司的股权如何分配?早期通常建议采用个体户的方式去操作每一个店铺。
第一个店铺相当于就是原有的创始股东,作为自然人身份设立个体工商户。往后走,第二个店延续之前第一个店相同的比例进行,调整资金股和人力资本股的配比。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进来,再往后走,如果规模慢慢做得比较大了,可以转为母公司和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这样既能够整体引资,又能在单个店面进行小范围收纳个人投资者。
三、处理合伙人中途退出
对于何如处理合伙人中途退出的问题,只能事先设计好规则,其中成熟机制就是限制全职的股东非常重要的一个机制,合伙人要做到慢慢的进入,股权要慢慢的成熟。
合伙人的股权退出机制,具体应该如何设置?这个问题需要在合伙人协议里明确约定。那么,对于股东已经拿到的股权如何进行处理?这个问题要分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股东恶意离开或者被动离开。
比如股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又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开除,这种情况下,在退出时,就可以把他的股权无条件无偿的收回来。
第二种情况,友好离开,换句话说是跟其他股东达成了协议离开。
虽然股权仍然要收回来,但这个时候的收回股权,就要付出一定的对价,而不是无条件无偿的收回。
至于对价应该是多少,也是合伙人之间必须事先约定清楚的事项。
通常会有几种价格约定方式,比如按照合伙人当初投入的资金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息回报,作为退出的价格。
或者按照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价格作价,来允许股东退出。所谓的公司净资产价格就是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里面的所有权益。
再比如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过程中的估值百分比进行价格确定。
最后,除了要约定好股权退出的价格,退出的原因,还必须约定好退出的程序。
合伙人退出股权,并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把股权交回公司,或者说公司收回合伙人的股权。
实际上退出只是一个概念,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
真正的股权退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退出的合伙人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股权转给其他合伙人来实现股权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