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在我们手中有3种金融工具,结果会怎么样呢?
大体上说来,本章的逻辑与前几章类似。对于使用固定分数法的交易,我们从风险比例的角度来分析;对于使用固定比例法的交易,则是从A值的角度分析;面对于那些采用“变动比例法”的交易,我们则是从通常可接受的波动幅度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系统的止损值或某一阶段的最大亏损值作为系统的最大亏损值。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根据接收到的输人信号谨慎使用每个系统/金融工具的相关数值,当进入FIB时,将系统的最大亏损值输人FIB公式中,即为可买进的合约数;而当进入DAX时,也是将系统的最大亏损值输入FIB公式,以此类推,对于欧元/美元或其他金融工具亦是如此。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我们可以用某一个金融工具赚的钱去增加买进另一个金融工具的合约。
在资金管理方面,我们应该脱离单个系统考虑问题。我们都清楚,可买进的合约数主要由手中的资金数额决定。如果我们手中拥有50000欧元,使用“固定分数法”可以买进2份合约的话,那么当我们拥有100000 欧元时,就可以买进4份或5份合约,这主要根据对2取近似值后的结果而定。因此,如果我们的初始资金为50000欧元,交易迅速获利,我们手中的资金很快就会达到100000欧元,对于第二个系统而言,就会以00000欧元作为初始资金进行交易。
固定比例法则与此略有不同。在同样的情况下,最初系统只能操作1份合约,因此不会将其他交易的获利资金用于计算要交易的合约数量上。按照惯例,我们最初都只操作1份合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是可以改变的。基本概念是,随着盈利额的增加,我们会买进更多的合约,如果资金净值减少到初始本金以下,那么合约数就会重新回到1。按照这个逻辑推测,如果我们以50000欧元的本金开始交易欧元/美元这个品种,假设交易资金增长到00000欧元,那么交易DAX时就很容易根据现在的资金量计算将要交易的合约数。但实际上,我们还是以50000欧元作为计算合约数的基础,而且计算要增加交易的合约数也是以50000欧元为基数。这也就是为何我们没有将00000欧元作为初始资金数来计算交易合约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