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看股市]《证券法》“四读”这几大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解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定于12月23日至28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多项法律修订草案,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位列其中。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的“四读”。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历时已超过四年。
从《证券法》修订的漫漫历程中,人们不难感受到《证券法》修订之艰难。毕竟《证券法》的修改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而市场各方都对《证券法》的修改寄予厚望,期待《证券法》的修改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者,他们还希望得到更多。这就导致《证券法》的修改困难重重。那么,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弱者,广大中小投资者又能对《证券法》的修改充满怎样的期待呢?这确实是值得管理层以及高层重视的一个问题。
提起前面的“三读”,目前舆论方面其实挺津津乐道的。比如,“三读”过后,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的力度。以欺诈发行为例,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而修订草案修改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顶格处罚从60万元,到1000万元,处罚力度翻了近17倍。又比如,关于信披违规,现行处罚标准是30-60万元,新版修改为,未按规定进行信披处罚标准为20-200万元,而信披中有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标准为50-500万元。
又比如,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得到完善,股民以后被 欺负了,同样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不受《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去向法院起诉该公司。
看起来《证券法》的修改都已经到位了,但其实这种修改的力度还不够,修改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比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三读”的处罚仍然还是在挠痒痒,尤其是下限的处罚标准定得太低。本人以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设下限,而不设上限。而处罚下限也是高起点。如对个人的处罚下限是100万元,对单位的处罚下限是500万元。而绝不是200万元或500万元封顶。这种封顶的做法不利于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又比如,保护投资者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但关键是做好两点。一是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其他的保护措施都是小打小闹,只有集体诉讼制度才是动真格的。二是要确保对投资者的赔偿能够得以执行。而不是有关的 或当事人说一句自己没有赔付能力就能完事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动真格的。
此外,就是要完善 的股权结构。这个问题在前面的“三读”中并没有引起重视,但这个问题是中国股市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应规定,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总股本在50亿股以上的,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0%,避免股市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