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a)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b)撤销当日有申报;
(c)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d)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另行选择一券商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当天不能撤消指定交易的有哪几种情况?
1、当天有成交。
2、当天有委托,未成交。
3、该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
4、新股认购期内不能撤消。
5、登记公司认为不能撤消的情况。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马上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撤销必须在投资者于原指定券商处已完成清算交收责任且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假如某投资者在上午已经买进或卖出某股票,由于清算交收还没有完成,券商可以不予受理该帐户的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个别证券营业部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拖延或拒绝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要求;或是在误指定他人帐户时,不主动承担责任,同时未及时将帐户指定予以撤销;再有就是利用个别地区网点少、投资者多,擅自收取额外的指定和撤销费用,这些都是错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述违规情况进行必要的查处。
办理指定交易一般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得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得全面指定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得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申报证券账户得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得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账户得指定交易申报。
四、账户存在哪几种情况不允许撤指定交易?
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当日不能有在途业务以及未完善的账户情况,否则不能办理,比如以下情况:
1、沪市账户当日有委托申报(不管是否成交);
2、沪市账户中有债券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
3、沪市账户有新股申购资金未解冻;
4、账户资金或证券余额为负数;
5、账户处于挂失、冻结或申请非交易过户期内;
6、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补签协议手续未完善;
7、账户因其他原因在柜台设置了特别处理等。
五、五种情形不得申报或撤销指定交易
为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细则将约束主体从原来的证券营业部调整为交易参与人,即法人意义上的会员。根据该《办法》,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证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惟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上证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办法》规定,投资者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在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在撤销当日有申报行为的;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此外,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在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上证所表示,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证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注意事项
1、办理撤销指定交易需在证券交收完成后办理,即A股在买入成交的T+1日起可办理,B股在买入成交的T+4日起可办理。
2、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当日不能有在途业务以及未完善的账户情况,否则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