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黄金市场,必须按照规范化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黄金市场的运作体系,按照这一规范化要求和国际黄金市场一般的运作规则,我国黄金市场的结构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结算所和黄金经纪公司。这三大机构各自应有一套完整的结构和规则,共同为黄金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本章着重对黄金市场的三个组成部分——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规章制度等进行系统、完整的框架设计。
一、黄金交易所的有形化与无形化
我国黄金市场开放后,交易场所的设置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从国际上来看,目前黄金市场的交易所正趋向于从有形向无形转化。如历史最悠久的伦敦黄金市场,原设在伦敦金属交易市场内,但该市场在9年前就已停止了黄金交易,现已全部在计算机交易网络中通过信息交换实现黄金交易,这样每个客户的计算机终端都可以进行黄金交易。除伦敦黄金市场外,苏黎世黄金市场也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的无形市场。香港、纽约是有形的黄金市场,但也同时存在着与伦敦黄金市场同步运作的无形市场。这些都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通讯技术发生了飞跃,国际黄金市场已出现了从有形向无形变化的趋势,即由交易双方面对面在固定场所进行交易的方式,转向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交易者非直接接触的交易方式变化,交易场所也日趋分散化、无形化。
面对国际黄金市场的这一重要变化,我国究竟设立有形的黄金交易所还是无形的黄金交易所?我认为关键看哪种形式有利于黄金市场的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黄金市场开放,初期阶段还是发展有形交易场所为好,一方面可以形成市场气氛,以利于更符合条件的会员入市交易,同时也便于大家相互学习交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管理,如形成合理的价格,交易所提供信息等。在黄金交易场所发展到成熟阶段,再考虑过渡到无形市场。总之,有形市场是无形市场的必经之路,有形市场为无形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二、黄金交易所是公司制还是会员制
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在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上虽各有不同,但基本框架有相似之处。从国际上看,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和会员制。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主要差別在于投资设立方式的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不同。美国和日本的黄金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特点是交易所的建设资金及营运资本是以会员缴纳会费的形式筹集的。会员分担交易所的一切费用,享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权利,交易中的一切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负,如有损失,交易所不负赔偿责任。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征收手续费。会员制的这些特点要求建立会员制的国家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否则,经纪人与买方或卖方串通作弊,故意违约,或经纪人居奇垄断以致不能如期交割等,将直接影响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英联邦国家实行股份制的交易所,它对交易负有担保责任,交易中任何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由交易所赔偿;各股东出资形成交易所的资本,其限额有法律规定,如欲增加资本,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准,交易所向国库缴纳营业保证金,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交易手续费。股份制交易所的最大特点是创办较容易,它所具有的担保制,对交易双方均有利。股份制交易所的特点适用于经济财力弱、商业信用差、经商职业道德均不能取信于人的国家。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黄金交易所的建制拟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由会员联合组成较为合适c主要理由为:一是我国建设资金偏紧,采用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可以解决创办经费和营运资金。黄金交易所的大部分股份可由与黄金产品有关的工厂、企业、商店认购,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解决了建立金交所的资金,创办比较容易。二是我国相当部分的商人,商业信用状况、经商职业道德不够理想,因此实行担保制,从制度上便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证,使交易能够顺利地进行。黄金交易所的股份可以转让。投资者是交易所股东,但不一定是交易所的会员。
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原则上是与经营黄金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代理买卖的企业,需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情况,会员可由五部分人组成:(1)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省市分行为交易所特许会员;(2)黄金开采、冶炼企业代表;(3)以黄金为原料的饰品加工、销售企业代表;(4)工业用金企业代表;(5)若干经纪公司。这五部分会员分成三大类。第一类为特殊会员,他们是黄金市场的调节者,利用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调节金融市场使其正常运转。第二至第四类为一般会员,他们在交易所从事与自身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交易(他们可亲自进场交易,也可委派自己的代表代替自己进场交易,但有明确规定,无论是一般会员还是特殊委派的场内代表都不能接受任何非会员的委托,代理非会员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就是违法)。第三类为全权会员,他们是投资、投机活动的参与者和中介者。他们既可从事自身买卖活动,亦可受非会员单位委托进行交易。全权会员在交易所会员总数中比例较小,在日本期货交易所,总会员人数为663位,一般会员为500位,全权会员仅为163位,约占总会员人数的23%。交易所会员席位按照香港金市的有关惯例,上海金市初步确定为15050中国黄金市场研究家,每位会员可授权8位代表出市,其中4位为交易员,另4位为报价员。会员席位不准随意增加,但允许一般会员转让其席位,转让的席位需经交易所董事会审核。
三、黄金交易所是规范化的运作基地
交易所是一个有组织的完全市场,它有一整套严格的交易规则、操作程序、交易者资格审查制度和行为监督制度,具有高度规范化的显著特征。交易所的高度规范化,还表现在交易的主要内容期货合约是标准的、规范的。合约的标准化主要包括四个内容(见表三):(1)交易的商品具有统一的品级。品级是商品的品质级别,它表明合约所代表的商品品质优劣的公认标准。伦敦,苏黎世的黄金市场规定,黄金纯度在0.995以上350—430金衡盎司。纽约商品交易所规定,黄金纯度在0.995以上100金衡盎司。由于期货合约所代表的商品必须具有统一的品级,因此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双方已无需对交易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条件一一确认和反复协商,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和结算过程。(2)规范的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指每一份商品期货合同所代表的商品数量,它们是由商品期货交易所预先统一规定好的。如伦敦、纽约的黄金市场规定,1份合同为100金衡盎司交易单位。而苏黎世黄金市场规定1份合同为400金衡盎司交易单位。由此,在期货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数量,只能是交易单位的倍数,即买卖几份某商品的期货合同,而不能自由议定数量或分割交易单位。(3)指定的交割月份。发达国家的期货交易所都对其经营的商品指定了若干交割月份,在实际执行期货合同时必须在指定的月份交割商品。如纽约黄金交割月份为当日以及2个月的期货(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可以接受17个月后的期货)。将商品期货交易集中于某些月份,能够加大这些月份的交易量,便于集中买卖,活跃市场。(4)规定的交割方式。在期货合同到期实际履行时,交货方并不交割实际商品,而是交付代表这批商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栈单,并同时提供这批商品已经过检验、符合合同规定品级的证明书。买方则凭栈单在指定的地点和仓库自行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