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manipulationofthestockprice),是证券交易市场中存在已久的问题,因为通过价格操纵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因此有能力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乐此不疲。Fischel和Ross(1991)认为,操纵是金融市场监管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无处不在,但对于“操纵”一词却没有令人满意的定义。
一般而言,所谓不法操纵,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或券商营业处所买卖的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行为,例如,不履行交割影响市场秩序,不移转证券所有权而虚假买卖,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意图影响有价证券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等。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学辞典》对“金融市场操纵"的解释为:指这样一些活动,其目标是通过利用能够导致非自然(unnatural)市场价格的技术改变金融证券的价格,常用的技术有虚假交易或散布虚假的市场价格。《牛津英文词典》定义“操纵"为:“通过巧妙的方法控制或影响,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公正地或邪恶地对待。
Easterbrook(1986)把期货市场上的垄断(monopoly)等同于操纵,并且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欺骗。Cherian和Jarrow ( 1995)认为,当个体(或群体)对股票的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股票价格使之对自己有利时,市场操纵就发生了。因此,操纵意味着存在某种影响市场价格的势力。针对价格操纵,美国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案》描述到:“法案的目的是清除因操纵或控制导致的本身应该完全由供需决定的公开市场证券交易,这也是证券交易的最初目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则对价格操纵作了如下定义:一种非法操作,买卖证券的目的是导致股票交易热络的虚假或误导现象,或打压或提升股票价格并导致他人买入或卖出。
1814年英国王座法院(kings Rench)审理的Rex v. Berenger一案3被认为是全球首次证券交易价格操纵案。拿破仑战争时期,英国伦敦证券交易市场的行情随着战争变化而起伏不定。当年2月21日上午,被告de Berenger等人,身着军装在曼彻斯特宣布拿破仑已死,联军占领了巴黎,导致国债价格一路狂升,被告及其友人因此获得相当高的收益。但事后经证实该消息为谣言,国债大跌,对英国伦敦证券交易市场造成相当大的影响。
交易所介入后,被告de Berenger等人因无正当理由共谋抬高国债价格,致该日高价买入的投资者蒙受损失而遭起诉。被告辩称,国债价格高,表示政府信用好,对国家有利,且未证明被告受益或有特定的人受害,因此公众并未受害。法院判决意见则认为,问题核心在于公众有权享有一个不受干扰的自然市场。
法官在该案中表示:此次共谋行为的目的就是造成公共危害,共谋行为是以不实的流言抬高国债和股票价格。虽然当事人尚未达成目的,但明显已经完成犯罪行为。其影响市场价格的目的本身就是有害的。被告以不实流言为手段所造成的非自然价格,即构成对公众的诈欺行为。没有必要列出因受谣言而买进国债的特定受害人,因为被告等除非有预言能力,否则也不能猜出谁会成为次日买进国债的人。此时,共谋行为其实已完成,不管有没有人买进,因此本案依法必须如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