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中小企业是指就业人数少于100人的制造业企业或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非制造企业,这一直是最具有活力的一个群体。
如何在香港实行融资并购?相关知识总结
中小企业是香港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12月,香港的中小型企业约有30万家,占香港商业单位总数97%以上,并且为超过13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占香港总就业人数的六成以上。
香港作为全球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中小企业理想的融资地,包括市场成熟、法治健全、资金充裕、融资成本低等等。香港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比较多样化,主要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大类。具体融资渠道包括:个人资金、私营股份制融资、合伙制融资、员工持股、创业板上市、风险资本、商业信贷、政府资助计划、金融机构贷款和私人贷款。本文将向大家介绍香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一些融资机制。
金融机构贷款是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最优惠利率”(相当于大陆的贷款基准利率),是银行给最重要或信用质素最佳的客户放贷的基本贷款利率,普通客户通常是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溢价。香港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由各银行在最优惠利率的基础上自己决定。
香港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评估标准主要分为从事该行业的最小年资、贷款期限、最低的财务指标要求、同业的限制、抵押品和个人担保六个方面。
第一,从事该行业的最小年资——三年。一般要求该企业应在该行业从业超过三年;低于三年的,必须满足该企业是大企业的其中一部分业务或者该企业拥有足够的抵押品,如现金抵押、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担保。第二,贷款期限。在香港,任何银行都不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如办公楼的按揭等都是由租赁公司在进行。对于营运资金,一般最长给予12个月的最高期限。第三,最低的财务指标要求。中小企业应该获得至少两年的已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如已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应为最近一年的资料;客户最近三年的财政年度应最少有两年是盈利的对于信贷额度中没有抵押的部分不可超出贷款者的净资产;总信贷额度(不包括财务租赁的资产)不应超过该客户的集团年销售额的50%。第四,同业伙伴的资料。对于新客户来说,应提供其他银行3个月的银行月结单给审核人,并且展示良好的贷款记录,即不存在借款后一直未偿还的贷款、退票等情况。第五,抵押品。要重点考察企业是否将客户或者供货商的股权作为抵押,以及抵押品是否为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第六,个人担保。除了有足够的现金或备用信用证作抵押外,中小企业风险承担要求主要董事或股东的个人担保、且要求超出公司贷款的50%已经交足股本。
可见,香港银行业完善的中小企业信贷评估标准让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能够非常迅速的融到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银行与中小企业获得双赢。
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上市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政府于1999年成立了“创业板”,由香港联交所主办,专门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设立创新股票市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需要有盈利记录,也没有规定企业规模,只要有两年主营业务及两年内没有重大管理层和股东改变便可以上市。
这一规定明显将门槛降低,使得更多具备成长潜力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长公司为目标,注重公司增长潜力及业务前景;市场参与者须自律及自发地履行其责任;买者风险自负;适合有风险容量的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要求保荐人具有高度专业水平及诚信度。
2006年10月香港还正式成立了企业交易所(以下简称企交所),企交所幕后的筹建者是香港的 丰裕兴业国际,企交所是香港唯一的企业产权及股权交易所。它既不为企业发债,也不为它们发股,只是企业资产和股权交易的一个市场,企业花上18万港元的挂牌交易入门费,就可以通过该所在全球引进海外投资者。而交易成功后的收费大约只是总额的3%,这相对动辄上千万元的香港上市发行费用而言颇具吸引力。
香港政府非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多年来不断推出各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危机期间,为救助中小企业,香港政府曾于2008年12月推出1000亿港元的“特别信贷保证计划”,协助超过两万个企业,间接保住了34万多个就业机会。随着经济复苏,该计划于2011年1月1日停止接受申请,取而代之的是由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按揭证券公司)代表香港政府推出的融资担保计划,协助中小企业取得银行借贷应付营运或购置设备,按揭证券公司将为合资企业银行贷款提供50%~70%信贷担保,上限金额1,200万港元,担保期最长5年,年保费为贷款额的0.5%~2.5%。
香港已经有23家银行参与融资担保计划,包括中银香港、花旗银行、工银亚洲、恒生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国际)、汇丰银行、交银香港和渣打银行等。截至2011年底,该计划收到的申请总数235宗,涉及贷款总额约8亿港元。另外,香港政府还推出“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中小企业特别信贷计划”“中小企业营运设备及器械信贷保证计划”“中小企业无抵押出口融资计划”等多项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发展资金。
香港亦是亚洲最大的私募基金中心,在目前私募基金越来越丰富的情况下,香港的一些有“高增值潜力”的中小企业也通过其有利条件,获得了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发展企业。
笔者认为金融市场完善的评估体系,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的态度,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发达的融资渠道的香港形成中小企业良好融资机制的有利条件。在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由于金融体制、机制和政策、社会信用体系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客观上存在许多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在这些难题中,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更是首当其冲。
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而香港作为全球中小企业发展最好的地区,其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值得大陆地区学习借鉴。
香港中小企业的融资八招:
一、抵押融资计划香港出口信用保险(放心保)局保户可凭该局发出的保单,向香港永隆银行和道亨银行取得出口融资而不须提供其他贷款抵押品,只需将保单的权益转让给银行即可。每位出口商可取得贷款总额上限为300万港元。
二、基金计划香港政府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成立了多项基金。该计划具体包括:第一,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它用来满足中小企业由于购置营运设备及器材、购置或更新营运设备及器材所增加的营运支出以及因购销而引起营运资金的需求;第二,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用来满足中小企业参与商品展销会、展览及考察活动有关的支出等。
三、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该计划每项申请最高资助额为200万港元,以1港元对1港元的等额方式批出,申请公司提供人力资源作为投入的等额资金,并且申请人将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当项目完成后获取收益或有外来资助,政府会向申请企业收回资助资金。
四、中小企业特别信贷计划。政府为中小企业担任担保人,帮助其向参与计划的银行和财务机构取得贷款,政府对该计划的承担额高达50亿港元,每家中小企业所获的保证额为贷款额的70%,但最高不超过200万港元。
五、中小企业营运设备及器械信贷保证计划。这项计划旨在透过政府提供的信贷保证,协助中小企业向银行及财务融资机构取得贷款购置营运所需的设备和器械,每家中小企业从该计划获得的保证额为贷款额的50%,但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元,最长保证时间不超过3年。
六、创业板市场和企业交易所上市。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需要有盈利记录,也没有规定企业规模,只要有两年主营业务及两年内没有重大管理层和股东改变便可以上市。企业交易所则既不为企业发债,也不为它们发股,只是企业资产和股权交易的一个市场。
七、风险资本。风险资本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科技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以创新技术为基础,产品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八、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主要是将原来的股东通过股权改造变成小股东,把主要股权转移到员工,目的是集合员工的财富来支持企业的发展,还可以与金融机构洽商,以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作抵押借入资金来支持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计划。
目录
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4、让与担保
5、网络借贷(p2p)
6、融资性贸易
7、托管式加盟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2、融资租赁
3、典当
4、小额贷款公司
5、私募股权基金
6、股权众筹
7、股权质押
8、动产浮动质押
9、仓单质押
10、保单质押贷款
三、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2、信托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
4、信用证
5、内保外贷
6、公司债
7、金融租赁
8、银行保理
9、存单质押
10、企业债
11、优先股
12、资产证券化
13、
14、新三板企业
15、商业承兑汇票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17、福费廷
18、贸易融资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现总结企业融资的方式如下,通过法务之家平台发布以供读者参考。
本文将企业融资区分为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三类
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 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 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 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香港市场的并购融资
香港市场的并购融资
夜幕下的香港
并购,英文是Mergers&Acquisitions,简称M&A,意思是兼并(M)与收购(A),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广义的并购还包括收购部分业务或资产,但并不获得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一)香港证券市场并购融资简介
过去十多年,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以及香港证券监管及市场基础设施的不断革新,使得香港抓住了来自全球股市繁荣及内地经济持续强劲增长所带来的大量机遇,香港证券市场的并购活动也进入了一个繁盛时期。
(二)并购融资的方式
相对于其他目的的融资,并购融资的特点是融资额大,对并购后存续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影响,因此公司在进行并购融资时要认真预测并购资金需求量,选择最佳融资方式与支付方式,确保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并做好周密的融资计划。一般来说,并购融资的方式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从公司内部筹措所需资金。但由于并购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往往较大,而公司内部可支配的资金毕竟有限,利用并购公司营运资金进行融资对于并购公司而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外部融资是指公司从外部筹集资金,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混合融资三种。外部融资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具有直接作用。
1、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作为并购融资的一种渠道,有其自身优势:首先,具有速度优势。一方面,并购方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筹得所需资金,迅速获取目标公司的控股权,使其没有充分时间作出反收购行动;另一方面,使并购竞争对手因融资滞后而放弃。其次,内部融资是最稳妥、最有保证的筹资来源,且完全可以由自己安排支配。
2、外部融资
(1)负债融资
负债融资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利息的减税作用。但负债比例过大,又会降低公司信誉,导致再融资成本升高,增加破产的可能性。负债融资形式多样,是并购融资方式中最丰富的一类。
(2)创新型负债融资
A.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是指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来支持并购行动,通常是由收购方、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组成投资群来完成。收购方以较少的股本投入融得数倍的资金,对公司进行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盈利能力后,再伺机出售或重新上市,以便牟利。
B.卖方融资
并购中一般都是买方融资,但当买方没有条件从贷款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或是市场利率太高,买方不愿意按市场利率获得贷款时,卖方为了出售资产也可能愿意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为买方提供所需资金。买方在完全付清贷款以后得到该资产的全部产权。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贷款,则卖方可以收回该资产。这种方式被
称为卖方融资。
3、权益融资
公司并购融资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是股票融资,根据股票所包含的权益的不同可分为优先股融资和普通股融资。
(1)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是股票的一种,其股息数额固定,且在清算状态下对公司资产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要求权。但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
(2)普通股融资
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股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股份,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类股份。普通股融资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不是在购买时约定的,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参与经营权、收益分配权、资产分配权、优先购股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运用股票融资又分为两种不同形式,即发行新股和换股并购。发行新股是指增发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即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所得价款作为并购支付的手段。
换股并购是以公司股票本身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付给被并购方。换股并购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方面,换股并购使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收购风险,为日后的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
4、混合融资工具
并购中常用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在实践中,这些融资工具可以合并使用而达到类似的效果,如普通债券附加认股权证可达到与可转换债券相似的效果。在上述多种混合性融资工具中,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1)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具有购买股票期权的债券,持有者可以选择将其兑换成股票,也可以到期后获取本息。因此,可转换债券可以看做是普通债券加上一个转股权。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普通债券所没有的转股权,因此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远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可转换债券既可以享受债券的相对安全性,又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的利益,因此愿意接受相对较低的利率。
(2)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种赋予其持有者以某一预定价格(在某一预定期间或在未来的某段时间内)购买证券的权利证书。认股权证对于并购公司的优点是,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在并购后的整合初期成为普通股东,拥有获得信息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可以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额外的股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