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类资产。
(1)房产是通过建设方式取得还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2)房产是否为在建工程;
(3)房产是否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可能;
(4)房产是否已取得房地产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5)房产所有权是否登记在挂牌申请人名下;
(6)房产所有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7)房产是否存在因城市规划被拆迁的可能;
(8)房产是否已出租或部分出租予挂牌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
(9)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10)房产是否具有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形;
(11)房产是否具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2)其他对房屋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房屋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2.土地类资产。
(1)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还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
(2)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
(3)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在挂牌申请人名下;
(5)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6)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出租或部分出租予挂牌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
(7)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8)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形:
(9)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0)其他对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t地使用权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3.商标类资产。
(1)商标取得是通过注册方式取得还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2)商标是否已通过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商标注册登记证书;
(3)商标是否已认定为驰名商标;
(4)商标权是否注册登记在挂牌申请人名下;
(5)商标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6)商标是否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7)商标权是否存在质押情形;;
(8)商标权是否具有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
(9)商标权是否具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0)其他对商标权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商标权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4.专利类资产。
(1)专利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的何种类型;
(2)专利是否已在专利管理部]登记,并取得专利证书;
(3)专利通过自主研发还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4)能否合法界定个人发明创造和职务发明创造界限;
(5)专利权是否注册登记在挂牌申请人名下;
(6)专利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7)专利权是否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8)专利权是否存在质押情形;
(9)专利权是否具有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
(10)专利权是否具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1)其他对专利权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专利权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5.著作权类资产。
(1)确认著作权属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或其他类型著作权;
(2)著作权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还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3)著作权是否取得版权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并取得权利证书;
(4)著作权是否登记在挂牌申请人名下;
(5)著作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6)著作权的权属是否清晰,与作者之间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7)著作权是否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8)著作权是否存在质押情形;
(9)著作权是否具有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
(10)著作权是否具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1)其他对著作权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著作权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6.非专利技术类资产。
(1)非专利技术是通过自主研发还是通过购买取得;
(2)非专利技术是否权属清晰,能否合法界定权利归属;
(3)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潜在风险;
(4)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
(5)非专利技术是否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6)非专利技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7)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质押的情形;
(8)非专利技术是否被司法机构采取了冻结的措施;
(9)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0)其他对非专利技术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非专利技术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7.机器设备类资产。
(1)机器设备资产是通过自主生产方式取得或购买方式取得;
(2)机器设备购置合同是否存在重大权属法律瑕疵;
(3)机器设备资产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4)机器设备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形;
(5)机器设备资产是否存在司法机构查封情形;
(6)机器设备资产属于生产状态、停工状态或报废状态;
(7)机器设备资产是否已出租挂牌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8)机器设备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9)其他对机器设备资产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机器设备资产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8.车辆类资产。
(1)车辆类资产是自主生产方式取得或购置方式取得;
(2)车辆类资产是否已上牌并登记在申请挂牌人名下;
(3)车辆类资产是否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4)车辆类资产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
(5)车辆类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形;
(6)车辆类资产是否已出租挂牌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
(7)车辆类资产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形;
(8)车辆购置合同是否存在影响车辆权属的重大法律瑕疵;
(9)车辆购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10)车辆类资产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11)其他对车辆类资产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车辆类资产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9.租赁、授权、许可类资产。
(1)通过租赁、授权、许可方式取得资产的合同是否存在影响使用权益的重大瑕疵;
(2)租赁、授权、许可资产的使用期限能否满足挂牌申请人的经营需要;
(3)租赁、授权、许可资产的使用费用是否会对挂牌申请人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4)租赁、授权、许可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对挂牌申请人是否存在潜在重大风险;
(5)租赁、授权、许可资产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情形;
(6)租赁、授权、许可资产是否存在出租人、授权人或许可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赁、转授权、转许可的情形;
(7)其他对租赁、授权、许可类资产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租赁、授权、许可类资产权利限制、权利瑕疵的重大事项。
10.其他重大资产。
除上述常规的重要资产外,在实务中,不同业务类型的挂牌申请人拥有的资产千差万别。例如,林地使用权、域名、船舶、航空器等。鉴于其他资产过于庞杂,无法一一概述,其他重大资产的核查要点,可参照上述资产的核查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