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申请人的分、子公司,主要分为三类: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对上述三类的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核查要求。
1.控股子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核查要求为:
(1)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2)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3)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4)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挂牌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核查,执行的标准与挂牌申请人执行的标准基本相同。中介机构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核查时,应按挂牌申请人的标准,对公司主体资格、业务与资质、资产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关联方与关联关系、财务与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况逐一进行核查。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核查要点,可参考本书其他章节的内容。
2.分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的分公司,是指申请挂牌公司出资设立的,由申请挂牌公司委派人员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的核查要求为:
(1)是否已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等一般资质。
在实践中,诸多中小型公司因税务筹划、管理灵活的需要、异地经营等原因,不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许可等一般资质。中介机构在核查分公司情况时,应对此给予注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公司予以规范或撤销处理。
(2)是否具备经营所必备的经营许可资质。
在实践中,部分分公司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与挂牌申请人经营的特许经营项口不同,因此,需核查分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经营所必备的特许经营资质。
(3)分公司的设立情况。
中介机构需对分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核查,对分公司的设立程序合法性、设立文件完备性、设立文件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4)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重大变更主要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等事项的变更。
关于挂牌公司的分公司的具体核查要点,可参考本书其他章节的内容。
3.参股子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投资的,非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核查要求为:
(1)参股子公司是否具备营业执照等般经营资质。
中介机构应对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般经营资质进行核查。
(2)参股子公司是否具备经营所必备的经营许可资贡。
中介机构应对公司是否具有开展特许经营项目所必备的特许经营许可资质进行核查。
(3)参股子公司的最新出资情况和股权结构。
参股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申请挂牌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因此,中介机构应对参股子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结构进行核查,确定申请挂牌公司最终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
(4)参股子公司的设立情况。
中介机构需对参股子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核查,对参股子公司的设立程序合法性、设立文件完备性、设立文件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5)参股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变更情况。
参股子公司是由申请挂牌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参股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变动,将直接影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情况。因此,中介机构应对参股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变更历史沿革进行核查,以确定挂牌申请人的权益。
(6)参股子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实践中,存在大量挂牌申请人参与投资的公司为挂牌申请人的关联方。因此,中介机构应核查参股子公司是否为申请挂牌公司的关联方,若属关联方需如实进行披露,并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定价公允等事项。
(7)参股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或类金融业务。
中介机构应核查参股子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或类金融业务,若属于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应参照本章关于控股子公司核查的要求办理。
关于参股子公司的具体核查要点,可参考本书其他章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