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价格的影响因素
1、行权价格与标的价格
行权价格与标的物价格是影响期权价格的最主要因素,这两种价格的关系不仅决定了期权有无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的大小,而且还影响时间价值的大小。
一般而言,行权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之间的差距越大,时间价值越小;反之,则时间价值越大。
2、标的物价格的波动性
标的物价格的波动性越大,期权价格越高;波动性越小,期权价格越低。
因为标的物价格波动性越大,则在期权到期前,看涨期权标的物价格涨至行权价值之上或看跌期权标的物价格跌至行权价格之下的可能性越大。
3、期权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期权剩余的时间,即期权成交日至期权到期日的时间。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期越长,期权价格越高;反之,期权价格越低。
4、无风险利率
无风险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期权的价格。
利率提高(下降),期权价格的机会成本提高(下降),资金从期权市场流向(出)价格已下降(上涨)的标的物市场,减少(增加)对期权交易的需求,进而期权价格下降(上涨)。
期权的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组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1、限价指令
限价指令分为买入限价指令和卖出限价指令。
下单时,如果投资者发出限价指令需指定一个价格,只有当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指定价格时,买入限价指令才可能成交,或当市场价格高于或等于指定价格时,卖出限价指令才可能成交。
限价指令当日有效。集合竞价期间的限价指令,未成交的开市后继续有效。
例如,投资者于6月5日以限价指令买入5收白糖期权SR709C5000,价格指定为200,只有当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200时,投资者的买入指令才可能成交。
2、市价指令
市价指令指仅在当时成交的时候有效,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
例如,6月5日白糖期权SR709C5000的即时行情卖一价为200,卖量为5手,卖二价为201,卖量为10手。若投资者以市价指令买入20手SR709C5000,那么其中5手的成交价格为200元,10手的成交价格为201元,剩余未成交的5手自动撤单。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期权合约流动性低,挂单量少,市价指令过大时,价格容易“打穿”,因此,要慎用期权市价指令。
3、组合指令
郑商所提供了组合指令,包括跨式组合、宽跨式组合等指令,为套利交易提供便利。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利用组合指令进行套利交易,降低投资风险,根据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集合竞价期间或行情出现单边无报价时,交易所不接受组合指令;组合指令须以有限制的限价指令方式下单,限制方式包括立即成交否则自动取消(IOC)、全部成交否则自动取消(FOK)。
期权的竞价与撮合
1、竞价方式
与期货交易一样,期权竞价方式也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方式。其中集合竞价指在规定时间内对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连续竞价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权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
集合竞价期间不能提交市价指令、组合指令、行权指令和放弃指令等指令。
2、撮合成交原则
期权交易期间,撮合成交原则同期货交易,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买入申报撮合成交,较低价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卖出申报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接受的申报优先于后接受的申报撮合成交。
与期货相同,当某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平仓优先的原则为: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平仓申报优先于买入开仓申报;以跌停价申报,卖出平仓申报优先于卖出开仓申报。
每一份股票期权合约都对应有着相应的合约要素,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即为其中之一。正如其字面含义,到期日就是指股票期权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是期权权利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到期日之后,期权合约失效,不再存续。因此期权合约具有有限生命周期的特征,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也就面临着期权投资的另一风险——到期风险。
那么,投资者作为股票期权的权利方或义务方,所面临的到期风险具体是指什么呢?
对于股票期权的权利方而言,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时间价值会逐渐降低。在临近到期日时,期权的权利方所持有的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价值将逐渐归零,因为其内在价值本来就为零,时间价值也逐渐降低至零。在这种情况下,期权到期时权利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投资者需要认识到,尽管期权的权利方拥有权利,但这个权利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情波动幅度未达预期(比如股票价格未能上涨至认购期权行权价格以上,或未能下跌至认沽期权行权价以下),那么他所持有的权利方头寸将在到期时失去全部价值。哪怕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如果在期权到期日之后,合约标的才开始上涨,此时已于事无补了。
此外,对权利方来说,到期风险还可以理解为,期权到期时即使具有内在价值,但是这些价值并不会自动转到投资者的账户,而是需要投资者及时行权。因此,投资者一方面不要忘记行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与期权经营机构做出相关约定,在期权达到一定实值程度的情况下进行自动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义务方而言,如果在合约存续期限内,行情波动幅度超出预期,那么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的全额。哪怕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是如果在期权到期日之后才显现,投资者同样会遭受损失。
不难看出,所谓到期风险,很大程度上与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和所选择的不同期限的期权合约有关。也就是说,投资者交易期权时,应当结合自己的市场预期和具体的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期权到期时间。
与现货交易不同,期权交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有限的生命周期。股票市场中有不少投资者在股票被套之后,往往选择等待,希冀未来的某一天股价能重新涨起来,在股市中这样操作的代价是时间和利润,而在期权交易中,代价则可能是损失全部本金。
因此,无论是期权的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不可一直抱着不平仓的心态,一旦发现行情分析错误,就要果断止损平仓或进行组合操作锁定风险,权利方能收回部分权利金,义务方也可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投资者持有期权头寸后,不能坐等到期,而是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市场走向,必要时理性调整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