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身是不会造假的,因为它只是一个组织结构,具体的运作是由里面的人尤其董高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来领导众人完成的,包括业绩造假的行为。
但是 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既然 造假,享受了因此带来的曾经的利益,那么出事了,除了相应的造假责任之人要受到处罚外, 这个主体自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被罚责任。
因为这个主体整体运行也有问题了,公司不是一个人的, 内部机制下有董事会、监事会、会计部等等,未能及时内部纠正错误,那么这个公司主体也难辞其咎。处罚它,是为了让它修正并引以为戒,强化自身主体内部的机制监督。
不过,现行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上对于 业绩造假的处罚还是比较宽松的,除了造假上市会触发被强制退市外,上市后的业绩造假的处罚往往不过是罚款不超过60万元,还已经是现行制度下的顶格处罚模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裁定,对发行人、 或其他义务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套制度也到了与时俱进修改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