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三年才到,西北化工业绩存疑
西北化工(000791)2006年2月股改时曾做出以下追加对价的承诺,承诺在未来三年内业绩必须达到一定金额,否则每10股定向转增1股。
西北化工近两年一直是靠非经常损益勉强履行股改业绩承诺,2007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是-1186万元,2008年是-668万元.这其中主要非经常性损益与一场官司有关。
2007年报称:
2005年度,本公司将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转让,根据本公司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1月17日签署的关于转让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司对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因担保损失计提的3250万元或有损失保留追偿的权力,所涉及的具体比例及数额根据将来追缴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与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就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以北京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款达成协议,本公司在取得担保损失3250万元中的1550万元后,放弃剩余损失的追索权。
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与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及江西智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西智融投资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北京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的1550万元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本公司已全部收到该股权转让款并计入了2007年度损益。
西北化工是2007年度在“营业外收入”中确认了该笔收益,笔者认为是恰当的。该款项权利主要是在2007年形成且已在2007年收到。一般认为,担保预计损失的转回只能等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损失能否部分或全部收回才可以确认。
2008年报该公司又称:
本公司因以前年度为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于2005年2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质押担保款,北京华天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案件分别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09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北京华天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执行给本公司所有,以清偿其债务5593万元。
本公司因上述事项确认了对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39420000.00元,在扣除相关案件诉讼及执行费用后,确认收益28276000.00元。
西北化工因此在2008年度确认营业外收入2828万元,笔者认为,该笔收益在2008年度确认的唯一依据是2009年1月15日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可该裁定书在三年前就已做出(2006年),该裁定的收到不能构成一个期后事项,更不可能构成要调整的期后事项,据公司披露,2009年4月20日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那么该笔收益要么在2006年确认,要么在2009年确认2006年是股权权利变更形成期,2009年是股权权利变更履行期。实际上,公司也未将该事项作为期后事项披露,而只作为重大事项披露.那么在2008年度,对该收益形成没有任何关键性事项,故在2008年度确认此收益,要么是在提前确认收入,要么是在推迟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怀疑这两笔款项都是同一场官司引发的(为德昌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如果是这样,对这场官司的损益确认必须遵循统一口径,要么是收到执行款(资产)时,要么是执行裁定做出时或者民事裁定调解时。2007年度收益确认是在收到执行款时,可是2008年什么时间点都不是,故在此报告期内确认官司收入依据显然不足。
如果西北化工这笔收益不能确认,则2008年不但不能履行股改承诺,业绩还将出现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