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公司,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始人失去对企业运营的控制。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是保持投资人、企业、创始人以及外部独立董事之间合适的制衡,为企业的所有股东创造财富。
VC在投资时,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包括投资时的价格和投资后的回报;二是控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投资人自己的利益和监管公司的运营。
因此,VC给企业家的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Sheet)中的条款也就相应地有两个维度的功能:
一个维度是“价值功能”,另一维度是“控制功能”。有些条款主要是“经济功能”,比如投资额、估值、清算优先权等,有些条款主要是“控制功能”,比如保护性条款、董事会等。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功能”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创业天堂硅谷流行这么一句话:
"Goodboardsdon'tcreategoodcompanies,butabadboardwillkillacompanyeverytime."
(好的董事会不一定能成就好公司,但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一定能毁掉公司。)
TermSheet中典型的“董事会”条款如下:
BoardofDirectors:TheboardoftheCompanywillconsistofthreemembers,twodesignatedbytheCommonShareholdersandoneofwhichmustbetheCompany'sCEO;andonedesignatedbytheInvestor.
董事会:董事会由3个席位组成,普通股股东指派2名董事,其中1名必须是公司的CEO;投资人指派1名董事。
对企业家而言,组建董事会在A轮融资时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企业估值部分,因为估值的损失是一时的,而董事会控制权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命期。但很多企业家常常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把眼光主要盯在企业估值等条款上。设想一下,如果融资完成后,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某个决议,企业家/创始人是否会后悔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估值的谈判上:
开除创始人管理团队,并使其失去了尚未承兑(unvested)的股票;
拒绝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直到公司几乎现金短缺,然后强迫公司以低估值从当前投资人那里募集B轮融资;
将公司廉价卖给公司投资人投资过的其他公司。
在A轮融资之前,大部分私营公司的创始人/CEO是老板,但融资之后,新组建的董事会将成
为公司的新老板。一个好的董事会,即使是在你不同意他们做出的决策的时候,仍然信赖它。
董事会席位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3名董事,而股份制公司则需要5名董事,但这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版本。在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如特拉华州),其法律允许公司只设1名董事。通常来说,董事会席位设置为单数,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为双数。对A轮融资的公司来说,为了董事会的效率以及后续融资董事会的扩容考虑,理想的董事人数为3~5人。
董事会应该反映出公司的所有权关系
董事会代表公司的所有者,负责为公司挑选其管理者——CEO,并确保这位CEO对公司的所有者尽职尽责。当然,糟糕的CEO自然会被淘汰出局。董事会的设立应该反映出公司的所有权关系,比如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其董事会构成就是如此。理论上,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应服务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他们自己持有的某种类型的股权。
通常A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创始人)还拥有公司的绝大部分所有权,普通股股东就应该占有大部分的董事会席位。假设,A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持有公司大约60%的股份,如果A轮是两个投资人的话,董事会的构成就应该是:
3个普通股股东+2个投资人=5个董事会成员
如果只有1个投资人,那么董事会的构成就应该是:
2个普通股股东+1个投资人=3个董事会成员
不管是以上哪一种情况,普通股东都按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出其董事。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和坚持两点:
一、公司董事会组成应该根据公司的所有权来决定;
二、投资人(优先股股东)的利益由TermSheet中的“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Provisions)”
来保障。董事会是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既包括优先股也包括普通股。
设立独立董事席位
融资谈判地位有时会决定谈判的结果。如果创业企业质量很好,在A轮融资时投资人会认可这样的董事会安排。但是如果投资人不答应这种董事会结构,而创业者又希望得到他们投资的话,采用下面这个偏向投资人的方案(设立一个独立董事):
2个普通股股东+2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5个董事会成员
或
1个普通股股东+1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3个董事会成员
偏向投资人方案的董事会给予不同类型股份相同的董事会席位,而不管他们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这有点不合道理,但这就是风险投资!
如果最终签署的条款是以上方案的话,那么创业者要让投资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公司增加1个新投资人席位的时候(比如B轮投资人),也要相应增加1个普通股席位。这样是为了防止B轮融资时,投资人接管了董事会。
投资人可能会推荐一个有头有脸的大人物做独立董事,创业者通常是无法拒绝的。但是这个大人物跟VC的交往和业务关系通常会比跟你多,当然他更倾向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了。
这样,普通股股东(创业者)在董事会上就面临失去主导地位,解决这个困境的最简单办法是在融资之前就设立独立董事。至少也是选择你信任的、有信誉的人来做独立董事。如果融资之前,你无法或没有设立独立董事,谈判是要争取下面的权利:
一、独立董事的选择要由董事会一致同意;
二、由普通股股东推荐独立董事。
设立CEO席位
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的CEO占据一个董事会的普通股席位,这看起来似乎挺合理,因为创始人股东之一在公司融资时通常担任CEO。但创业者一定要小心这个条款,因为公司一旦更换CEO,那新CEO将会在董事会中占一个普通股席位,假如这个新CEO跟投资人是一条心的话,那么这种“CEO+投资人”的联盟将控制董事会。
新的CEO也许是一名职业经理人,通常他与VC合作的机会远比与你们公司合作的机会多。VC通常会向有前景的公司推荐CEO,还会让这名CEO共同参与公司的投资。他们决定公司支付给这个CEO的报酬。你认为CEO会忠诚于谁呢?
“CEO+投资人”联盟可能会给公司、公司创始人和员工都带来伤害,一个硅谷的简单例子可
以参考:
公司需要募集B轮融资,在投资人授意下,CEO并不积极尽力运作,导致公司无法从其它地方筹措资金。结果,公司只能从当前的投资人那里以很低的价格获得B轮融资;
结果是:投资人在公司估值较低的时候注入更多资金,获得更多股份;几个月之后,CEO也按照市场行情获得了“合理数额”的股份。但创始人和员工的股份比例却被稀释了。
上面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新CEO并不一定是你在董事会中的朋友。如果你正打算雇佣一个新的CEO,不妨为他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的席位。
例如,对于偏向于投资人的董事会中,投资人已占有2个席位,专门增设1个CEO席位:
1个普通股东+1个投资人+1个CEO(目前是创始人XXX)=3个董事会成员
1个普通股东+1个投资人+1个独立董事+1个CEO(目前是创始人XXX)=4个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中的普通股席位应该永远由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另外,如果你希望董事会的成员数是奇数的话,那就再多加一个独立董事席位。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
一、尽管CEO持有的也是普通股,但新的CEO很可能要同投资人结盟,CEO席位会在事实上对
投资人更有利;
二、CEO并不在董事会中代表普通股股东,他的工作是让公司所有类型的股权增值。
公平的投资后董事会结构
目前国内VC的A轮投资TermSheet中,董事会条款的主流是:“创始人+创始人及CEO+A轮投资人”的结构。
通常而言,下面的A轮投资后的董事会结构也算公平:
1个创始人席位、1个A轮投资人席位及1个由创始人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批准的独立董事。
(单一创始人)
1个创始人席位(XXX)、1个CEO席位(目前是创始人YYY)、1个A轮投资人席位及1个由
CEO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批准的独立董事。(多个创始人)
总结
企业家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公司,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始人失去对企业运营的控制。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是保持投资人、企业、创始人以及外部独立董事之间合适的制衡,为企业的所有股东创造财富。